GB 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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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 筑

3.1 总平面布局

3.1.1 航站楼宜布置在机场油库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根据机场规划和气象与地形等条件合理确定其位置,并应设置消防水源。

3.1.2 除加油加气站的埋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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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航站楼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值减少50%。
2 航站楼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与相邻航站楼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3 航站楼与林地的防火间距应为林地边缘与相邻航站楼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4 当航站楼外墙上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1.3 航站楼的玻璃外窗与潜在漏油点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当小于30.0m时,玻璃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且其下缘距离楼地面不应小于2.0m。

3.1.4 航站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边长大于300.0m的航站楼,应在其适当位置增设穿过航站楼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8.0m×18.0m。

3.1.5 航站楼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宜小于4.5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