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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域保护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 (高)水位划定;
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 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