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原油脱水
5.3.1 原油脱水工艺应根据原油性质、含水率、乳状液的乳化程度及采出液中三次采油驱油剂的类型和含量、破乳剂性能,通过试验和经济对比确定。
5.3.2 原油脱水工艺宜采用热化学沉降脱水、电化学脱水等方式或不同方式的组合。
5.3.3 在确定原油脱水工艺流程时,化学沉降脱水宜与管道破乳相配合。当采用热化学和电化学两段脱水工艺时,可采用二段电脱水的污水回掺技术。
5.3.4 稠油热化学沉降脱水宜采用常压沉降罐。特稠油、超稠油采用两段热化学沉降脱水时,二段脱水宜采用静态沉降脱水工艺和污水回掺技术。
5.3.5 采用热化学和电化学两段脱水时,游离水脱除器宜采用卧式压力容器。常压沉降脱水罐应选用固定顶罐。
5.3.6 原油脱水工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沉降脱水器的总液量按进站液量、污水回掺量及污水沉降罐或含油污水处理站收油量之和确定;
2 脱水温度应由试验确定;
3 油水沉降时间应根据原油性质、乳状液的乳化程度、含水率、脱水设备的结构等通过试验确定;
4 进电脱水器的原油含水不宜大于30%。
5.3.7 卧式压力脱水设备的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脱水处理的总液(油)量和单台脱水设备的处理能力确定,沉降脱水器应按液量核算,电脱水器应按油量核算。
2 当一台脱水设备检修,其余脱水设备负荷不大于设计处理能力(额定处理能力)的120%时,可不另设备用;若大于120%时,可设一台备用。
3 脱水设备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不宜多于6台。
4 确定电脱水器台数时,应考虑电负荷的相平衡因素。
5.3.8 添加破乳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乳剂的加入点,应以充分发挥药剂的效能并方便生产管理为原则,结合集输工艺流程确定。破乳剂与含水原油应在进入脱水容器之前充分混合。
2 破乳剂品种和用量应由试验确定,破乳剂用量应计量。3 破乳剂宜定量、连续、均匀地加入含水油管道。
5.3.9 净化原油的含水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出矿原油技术条件》SY 7513的要求。
5.3.10 由脱水设备排出的含油污水含油量不应大于1000mg/L。对于聚合物驱采出原油,含油量不宜大于3000mg/L。对于特稠油、超稠油,含油量不宜大于4000mg/L。
5.3.11 脱水后的特稠油及超稠油含水率可根据原油用途和用户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5%。
5.3.12 油田站场的老化原油宜进行单独处理,老化原油的脱水工艺应通过试验和经济对比确定,脱水后的原油含水率可根据脱水难度和原油去向综合确定。
5.3.13 原油脱水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原油热化学沉降脱水设计规范》SY/T 0081和《原油电脱水设计规范》SY/T 00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