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0-2015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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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油处理

5.1 油气分离

5.1.1 油气分离的级数和各级分离压力应根据油气集输系统压力和油气全组分综合分析确定,分离级数可为2级~4级。

5.1.2 油气分离宜采用重力沉降分离器。重力分离器型式选择应根据分离介质的液量及相数确定,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液量较少,液体在分离器内的停留时间较短时,宜选用立式重力分离器;

2 当液量较多,液体在分离器内的停留时间较长时,宜选用卧式重力分离器;

3 当油、气、水同时存在,并需进行分离时,宜选用三相卧式分离器。

5.1.3 油气重力沉降分离的工艺计算,采用的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分离气相中液滴的最小直径宜为100μm;

2 两相分离器的液相停留时间,处理起泡原油时宜为5min~20min,处理稠油宜为5min~10min,处理其他原油时宜为1min~3min;

3 分离器的计算液量和气量宜为日产量的1.2倍~1.5倍。

5.1.4 连续生产的油气分离器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5.1.5 油气分离器的结构应满足气-液分离要求,必要时应设置机械消泡和水力冲砂设施。

5.1.6 油气分离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分离器规范》SY/T 0515的有关规定。

5.1.7 在油气集输处理工艺流程中,油气分离器宜与原油沉降脱水器结合设计。

5.1.8 多台油气分离器并联安装时,进口管路设计宜使介质流量对每台分离器均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