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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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疏散

5.2.1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2.2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且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 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

4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多层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

6 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 多层副厂房可设敞开楼梯间,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8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5.2.3 水闸启闭机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

5.2.4 通航设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2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每侧应结合楼梯间布置设置1部消防电梯;

4 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置疏散口和水平疏散走道,并直通楼梯间、电梯间。同层单侧疏散口不宜少于2个,疏散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水平疏散走道之间的垂直高差不宜大于10m。疏散口应设A1.50防火门。

5.2.5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3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机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0.5m。

5.2.6 电缆隧道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