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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向保兑仓业务

一、反向保兑仓业务背景

反向保兑仓业务,在业务流程或主要法律关系上与保兑仓的逻辑方向是互逆的。即使是在互逆状态下,银行通过一系列风控措施实现可控经营,极大地拓展了客户范围。反向保兑仓依然是基于货物的买卖关系。与保兑仓中主要以货物抵质押且供货商回购货物为保障的模式不同,它更着重于审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并以之作为授信的主要评价基础,辅之以控制货物的发货权及供货商回购货物的条款,从而向经销商提供基于基础合同交易金额的借款,银行仍然根据经销商分笔缴纳的保证金发出提货指令。

虽然反向保兑仓与保兑仓业务环节是一致的,但保兑仓业务的核心企业通常是以供应商的信用作为授信基础,反向保兑仓则重点以经销商的信用为授信基础。在保兑仓业务模式下,准入核心企业对于供应商具有较高的门槛要求,限制了其他优质企业的进入,反向保兑仓则弥补了前者的缺陷,有实力的经销商也具有担当起核心企业的能力。

二、反向保兑仓业务主要特点

以经销商资信状况作为授信的主要风险评定因素。供应商的担保角色得到弱化,与保兑仓业务中强担保、弱信用不同,反向保兑仓逐渐转化为强信用、弱担保的模式,也无须再确定供应商的回购担保额度。

将供应商的退款承诺或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经销商授信的第二梯队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凸显了实物担保的弱化作用,避开了动产抵押物不易监管的漏洞。

供应商不发货退款或对销售商品回购承担责任,上述责任虽然为辅助性的,但须以书面方式固定后才能明确。

银行对经销商购买的货物不再一律掌控“货权”。一方面银行在授信评价时并未将货权考虑进去,另一方面银行尽量不再做“不专业”的事情,过多地牵涉进实物管控之中,会极大占用银行的业务资源。

反向保兑仓业务的经销商作为授信的核心企业,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经销商在过去2—3年内同类商品的销售业绩明细及合同履约状态正常,在已被公示的诉讼案件中,不存在与经营有关的经销商违约纠纷。在规模方面,在本地区属于知名企业,产品质量及管理架构上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保兑仓业务中涉及的商品为公司主营产品,上下游交易链条稳定。不同于供应商作为核心企业的特性,对经销商授信更依赖“了解你的客户”,通过了解市场背景、经营状况等对经销商的健康状况做出综合评估,以此作为授信依据,将货物质押剥离出来作为辅助手段。

三、操作流程设计

银行、经销商与供应商仍然作为反向保兑仓业务的主体,以三方签订的《反向保兑仓业务协议》作为架构基础,以此建立起以经销商为核心企业的业务模式。而在货权控制方面,银行可以选择进一步约定货物的抵质押或回购协议,根据企业的评估情况不签订上述辅助协议亦可。

在银行的制度控制方面,融资方仍以分批次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完成每次出货,在银行的放款审核中心审核放款之前,仍需对每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通常由业务人员或抵质押部门完成,审核应重点查看经销商提供的资料中关于收款人、货物种类明细以及价格是否符合约定并出具意见,放款中心根据上述意见审核放款。

在款项支付方面,银行应严格遵循受托支付的原则。不同于保兑仓业务中以货物抵质押或取得“货权”为主要手段,反向保兑仓业务倾向于弱担保。故银行应严控贷款资金的走向,若是采用流动贷款的方式,银行应直接将贷款支付到供应商的账户中;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约定银行直接向供应商交付,以避免银行向经销商交付后经销商挪作他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