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叙事术语的梳理
(一)中西语境中的“叙事”概念
“叙事”一词,在中国古文献中常作“序事”,因为古文字中“叙”“序”相通。“序”的本义为堂屋的东西墙,《仪礼·士冠礼》“主人玄端爵,立于阼阶下,直东序,西面”,郑玄注:“堂东西墙谓之序。”[110]后来引申为位次、次序、顺序[111],《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卿大夫以序守之”,杜预注:“序,位次也。”[112]再引申为依次序排列,《礼记·祭义》“卿、大夫序从”,郑玄注:“序,以次第从也。”[113]“叙”的本义为次序、次第,《尚书·洪范》“五者来备,各以其叙,庶草蕃庑”,孔传:“言五者备至,各以次序,则众草蕃滋庑丰也。”[114]后来引申为排列次序、按照次序,《周礼·天官·司书》“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郑玄注:“叙,犹比次也。”[115]
“序事”(“叙事”)一词在《周礼》中即已出现,指安排事项,使有条理。《周礼·春官·乐师》:“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凡乐,掌其序事,治其乐政。”郑玄注:“序事,次序用乐之事者。”贾公彦疏:“云‘掌其叙事’者,谓陈列乐器及作之次第,皆序之,使不错缪。”[116]贾公彦已将《周礼》和郑玄注中的“序事”改为“叙事”,并点出了“序”“用乐之事”既有“陈列乐器”(空间次序)的考量,还有“作之次第”(时间顺序)的考量。贾氏之疏阐发的“叙事”,已包含将某事进行时空排序的意味。
“叙事”之“安排事项,使有条理”义项,后来逐渐引申为“叙述史事,使有条理”,于是该词进入史学领域,指称排列史实、依序书史之功夫。《三国志·魏书》记载王肃称扬司马迁之史才曰:“司马迁记事,不虚美,不隐恶。刘向、扬雄服其善叙事,有良史之才,谓之实录。”[117]《宋书·王韶之传》称扬王韶之“善叙事,辞论可观,为后代佳史”。[118]《梁书·裴子野传》记载:“及齐永明末,沈约所撰《宋书》既行,子野更删撰为《宋略》二十卷。其叙事评论多善,约见而叹曰:‘吾弗逮也。’”[119]上述三例中的“叙事”皆指撰述史书、排列史实的史家功夫。第二例将“叙事”和“辞论”并举,第三例将“叙事”与“评论”并列,都透露出“叙事”是与“辞论”“评论”相对的一种史家功夫。后来,唐代史学家刘知几的《史通》专门设有《叙事》篇,讨论史家叙事的源流、分类和要津。
到《文心雕龙》的时代,“叙事”又从“叙述史事,使有条理”泛化指“叙述诸事,使有条理”,于是该词又从史学领域延展至文史领域。刘勰《文心雕龙·诔碑》云:“自后汉以来,碑碣云起。才锋所断,莫高蔡邕……其叙事也该而要,其缀采也雅而泽。”[120]《文心雕龙·哀吊》云:“建安哀辞,惟伟长差善,《行女》一篇,时有恻恒。及潘岳继作,实踵其美。观其虑善辞变,情洞悲苦,叙事如传。”[121]上述两例中的“叙事”已用来指称碑碣、哀辞这些文体中次序诸事的功夫和方式。至此,叙事已不限于指称史家叙事,已经泛化成为一种普适的文章表达方式,并与评论、抒情等方式并列。
到了宋代,“叙事”又从文章表达方式衍化指以叙述为主的文体大类名称。南宋中后期,真德秀编选《文章正宗》二十卷,“分辞命、议论、叙事、诗歌四类,录《左传》、《国语》以下至于唐末之作”[122]。该书卷首的《纲目》对“叙事”做了这样的阐发:
按叙事起于古史官,其体有二:有纪一代之始终者,《书》之《尧典》《舜典》与《春秋》之经是也,后世“本纪”似之;有纪一事之始终者,《禹贡》《武成》《金縢》《顾命》是也,后世志记之属似之。又有纪一人之始终者,则先秦盖未之有,而昉于汉司马氏,后之碑志、事状之属似之。今于《书》之诸篇与史之纪传皆不复录,独取《左氏》《史》《汉》叙事之尤可喜者,与后世记序传志之典则简严者,以为作文之式。[123]
真德秀认为,叙事之体包括纪一代之始终者如本纪,纪一事之始终者如志、记,纪一人之始终者如传、碑志、事状,另外,他还提到了序,并在该书“叙事”部分收录了《张中丞传后序》《愚溪诗序》等诗文序,还收录了《赠张童子序》《送李愿归盘谷序》等赠序。可见,真德秀所理解的叙事之体包含了本纪、志、记、传、碑志、事状、序等多种以叙事为主的文体,是与辞命、议论相并列的文体大类。真德秀《文章正宗》的文体大类划分,基本上得到了后世的认可,“叙事”成为一种文体大类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明代王维桢云:“文章之体有二,序事议论,各不相淆,盖人人能言矣。然此乃宋人创为之,宋真德秀读古人之文,自列所见,歧为二途。”[124]点出真德秀明确将文章之体歧为序事、议论二途的功绩。
当然,后世学人在承继真德秀分类法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展叙事体的外延。比真德秀略后的刘克庄又将某些叙事为主的乐府诗归入叙事体,其《后村诗话》云:“《焦仲卿妻诗》,六朝人所作也。《木兰诗》,唐人所作也。乐府惟此二篇作叙事体,有始有卒,虽辞多质俚,然有古意。”[125]使得叙事体的外延得以扩大。元明清时代,小说戏曲异军突起,这些文体的叙事属性更为明显,也得到了学人的确认和阐发,使得叙事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明代后期著名文士李开先《词谑·时调》云:“崔后渠、熊南沙、唐荆川、王尊岩、陈后冈谓:《水浒传》委曲详尽,血脉贯通,《史记》而下,便是此书。且古来更无有一事而二十册者。倘以奸盗诈伪病之,不知序事之法、史学之妙者也。”[126]李开先显然认同崔后渠、熊南沙等人对《水浒传》“委曲详尽,血脉贯通”“序事之法,史学之妙”的赞誉。而这些文士的赞誉都是从《水浒传》“序事”(叙事)艺术的角度着眼的,可见小说的叙事属性已经得到文人的高度关注。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云:“小说既述见闻,即属叙事,不比戏场关目,随意装点。”[127]也点出了小说的叙事属性。戏曲方面,明末清初大文人李渔的戏曲理论关注“事”,确立了以叙事为中心的戏曲文学观,[128]更是将叙事置于戏曲的中心位置。
总之,“叙事”(“序事”)从“安排事项,使有条理”到“叙述史事,使有条理”再到“叙述诸事,使有条理”,有一个逐步引申和泛化的过程。后来在宋代又由文章表达方式衍化成以叙述为主的文体大类名称,并在元明清不断扩展外延,成为最有影响的文类之一。在中国语境中,“叙事”从表达方式变成文类名称,其中最被学人关注的还是叙述事物、使有条理的形式法则。这与西方谈论叙事分外关注叙事话语和叙述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语境中的“叙事”概念,大约相当于西方语境中的“narrative”。该词源于拉丁文“narrare”,意为“进行叙述”。随着西方叙事学的兴起和发展,西方学者对“narrative”的辨析越来越精细,其中法国学者热拉尔·热奈特的阐发尤具代表性。热拉尔·热奈特在《叙事的界限》中认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narrative”(叙事)指“用语言,尤其是书面语言表现一件或一系列真实或虚构的事件”[129]。他后来又在《叙事话语》中区分出该术语的三层涵义:一是指“承担叙述一个或一系列事件的叙述陈述,口头或书面的话语”;二是指“真实或虚构的、作为话语对象的接连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之间连贯、反衬、重复等等不同的关系”;三是指“仍然是一个事件,但不是人们讲述的事件,而是某人讲述某事(从叙述行为本身考虑)的事件”。热奈特分别用recit(叙事)、histoire(故事)、narration(叙述)这三个词来表示其不同涵义,并指出,“把‘能指’,陈述,话语或叙述文本称作本义的‘叙事’”,“把‘所指’或叙述内容称作‘故事’”,“把生产性叙述行为,以及推而广之,把该行为所处的或真或假的总情境称作‘叙述’”。热奈特还论及上述三种涵义的关系,他说:“故事和叙述只通过叙事存在。但反之亦然,叙事、叙述话语之所以成为叙事、叙述话语,是因为它讲述故事,不然就没有叙述性,还因为有人把它讲了出来,不然它本身就不是话语。从叙述性讲,叙事赖以生存的是与它讲述的故事之间的关系;从话语讲,它靠与讲出它来的叙述之间的关系维系生命。”[130]热奈特在《新叙事话语》中进一步对三种涵义进行了区别,认为recit(叙事)指“讲述这些事件的口头或书面话语”,histoire(故事)指“被讲述的全部事件”,narration(叙述)指“产生该话语的或真或假的行为,即讲述行为”。[131]概而言之,热奈特将叙事分为叙事话语、故事和叙事行为三个层面,分别解决“用何叙事”、“所叙何事”和“如何叙事”三个维度的问题。热奈特和其他的西方叙事学研究者一样,尤其关注叙事话语和叙事行为,这与中国学者格外关注叙事的形式法则有共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