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游戏中幼儿撞伤,如何处理?
案情
某天,中班幼儿在老师的带领下,正进行着“迎面障碍接力”游戏,孩子们玩得十分投入。游戏中,佳佳特别兴奋,跑动很积极,为了取胜,撞到了在旁边跑道上同方向的妮妮,妮妮跌倒在地上,脸部左侧着地挫开一条2厘米的伤口。妮妮很快被老师护起并送医务室作了简单的处理,园方马上通知家长,并在老师的陪同下将妮妮送往医院就诊。事后,园方组织双方家长就治疗、赔偿费用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妮妮家长作为监护人,将幼儿园和佳佳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和佳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这是一起园内的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师组织游戏的上课时段。
妮妮父母认为,幼儿园在上课期间发生了幼儿的伤害事件,幼儿园负有不可推西卸的责任。老师在游戏过程中没有照顾好孩子,在游戏的设计上有瑕疵,二队孩子之间的横向距离太小,所以才会出现孩子在跑动中相撞,幼儿园有过错。
幼儿园认为,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游戏,游戏内容符合中班幼儿的年龄特征,活动场地平坦宽广,课前准备完备,没有伤害事故的隐患。教师现场指挥适当有序,出现撞伤事件,纯属意外,是小概率事件。幼儿园没有过错。
佳佳家长认为,佳佳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游戏,完全按照规则来做,双方幼儿都在跑动中发生相撞,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官审理认为,幼儿园的办学条件上符合法律规定,带班老师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园内的教育教学设施也不存在危险或不合理之处。“迎面障碍接力”游戏通常是安全的且适合中班幼儿玩耍,游戏过程中,教师始终在现场,没有离开过,游戏活动的设计安排合理,切合实际。园方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对于游戏中发生相撞跌倒挫伤的后果无法预见,主观上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救助了受伤的幼儿,并及时通知了幼儿的法定代理人。应当说,事后的处理是及时合理的。
同时,佳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师的带领下参加这个游戏。完全按照顺序进行游戏,跑动的路线也符合游戏的要求,也没有违反课堂的纪律,所以说佳佳撞倒妮妮致其受伤,并不存在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尽管幼儿园和佳佳对妮妮所受伤害均不存在过错,但在起因上有一定的关联,同时,妮妮的受伤给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幼儿园和佳佳应对妮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判决幼儿园和佳佳分别补偿妮妮40%和30%的损失。
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适用法律准确,三方均无异议。
建议
(1)对于跑动性的游戏,事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一方面要关照孩子按规定的路线前进,另一方面,要告诉孩子遇到碰撞时,尽量避开,减少冲撞的概率。
(2)游戏中,老师要特别关注几个力量较大、跑速较快又非常兴奋的孩子,尽量控制左右移动的幅度。
(3)游戏时,队列之间的横向间距,尽可能地拉开。条件允许的,应该在塑胶场地上进行跑动性的游戏,地面柔和些,减少损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