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针对迎春小区业主反应的各种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没有物业管理的问题,我们和物管会成员召开了物管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起商讨了各项事宜!
迎春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定于本月19日举行,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出通告:关于迎春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因迎春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辞职,剩余人数不足 5 人(总共 6 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迎春小区业主议事规则》,由街道、社区人员、业主代表共同组成迎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现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会议内容:议题一:修订《议事规则》说明:《议事规则》根据规定对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通过比例做了修订;《议事规则》丰富了业主大会召开形式;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丰富了业主大会参会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比如通过签到表、表决票、接收信件、网络、手机号码等方式;为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又高效推进小区有关事项,议事规则设立接受送达后无表态票计入多数票规则;为业主委员会稳定运行特设立了候补委员制度。鉴于小区业主公共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权,特概括授权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利;以及其他相关规则修订,详见《议事规则》草案。议题二:修订《管理规约》说明:本次《管理规约》着重对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性收益的使用、管理做了详细约定;加大对严重违反《管理规约》业主的约束力度。明确对欠缴物业费业主的约束措施。以及对宠物饲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比如禁止饲养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不得占用公共空间饲养宠物等。其他详见《管理规约》。议题三:表决是否同意正式聘用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前物业服务企业账目不清,疏于管理,导致小区陷入混乱状态,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委托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负责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现正式提交茂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协议内容,由业主大会投票决议是否同意聘请。
二、会务流程及投票时间 1、表决表签字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9:00 签字地点:迎春小区物业办公室。备注:(1)如上时间为初步计划,如有微调再另行通知,业主可自主联系会议联系人确定。(2)统计时间:(3)统计地点:迎春小区物业办公室三、会议表决规则(一)根据《迎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如下: 1、业主在表决表上签名; 2、结合业主卡发放在物业办公室现场签字表决。(二)根据《迎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发放并统计票数 1、现场表决:在物业管理办公室,由业主现场签字表决; 2、专人送达:行动不便的业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志愿者送达并签字;业主本人(房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参加会议的请携带身份证前来,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授权书和本人有效证件参会,并根据委托内容、期限和权限进行表决。(三)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表决票的唱票与统计: 1、在规定时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次业主大会有效。议题分别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应议题通过。(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会议决定,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五)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此次业主大会会务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唱票和计票过程全程通过视频监控录像。
请全体业主为小区建设出谋划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踊跃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本次大会接受意见时间:工作时间地点:物业办公室业主对上述公告事项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 15 日天以内以书面的形式署名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谢XXXX。现特此公告 15 日。
同时公布的还有业主议事规则:
迎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子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不得作出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和机构第一节业主第六条【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该履行义务(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业主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三)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四)法律法规及本小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一)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二)业主大会名称为:迎春小区业主大会第十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老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确定是否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如不再聘任,制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八)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九)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管理;(十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整体公共收益分配和使用;(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议有效。决定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效召开应当有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公告不少于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0%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二)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或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或电子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 15 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2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ZJ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工作组的方式实施。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可接收的纸质、电子数据等方式征求意见,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委托要求】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直系、旁系血亲行使业主权利。第十八条【委托要求】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一)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或一定期间概括委托。(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可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3 人; 2.同一名非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1 人;第十九条【参会定义】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电子数据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业主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确认。第二十条【投票方式】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实名验证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音像、影像、电子数据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七)业主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投票第二十一条【计票方式】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一)已确认参会未投票的业主,视为该业主已参与表决;(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或者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公共能耗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限制发起业主大会的提议权与物业续聘的单项表决权;(四)投票人书面投票的,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通过网络投票、实名手机号码等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确保其真实性。(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六)业主对于确定已经送达,了解表决事项后不表决的,或选项议题选择困难的或者弃权的,都视为已参与表决,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限制】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考虑到小区稳定性,物业选聘和业委会选举除外)。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由 5-11 名单数正式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全体正式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 5 年。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业委会办公室。候补委员 3 名,任期和业主委员会相同。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选人推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选举采用业主自主报名和业主联名推荐的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经街道按照二十六条、第二十八资格联审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超过第二十三条所要求的人数的,由选举工作组/筹备组召开会议,由预备侯选人进行民主协商或相互推选,经预备候选人会议民主协商仍未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则由选举工作组/筹备组根据 1(首选)或 2 办法来公告决定,并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 1、由选举工作成员(或业主代表)、街道党工委、区住建、社区等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预备候选人进行公开评审竞演; 2、安排全体业主推选日,接受该区域业主的主动推选(按每户业主一个推选权,可推选的人数不超过候选人人数)的方式,按得票从高到低(票数相同时以面积多者为先)产生正式候选人通过广大业主自主到推荐点进行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推荐前公告不得少于 5 天,推荐时间不少于 2 天且每天不少于 8 个小时推选产生的最终正式候选人。根据上述办法产生的人员,最后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投票,依次列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数量的业主委员和候补委员。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八)拟定或审核对公共收益制定分配、管理方案;(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十)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一)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十二)紧急情况下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十三)调解业主之间或物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四)及时做好各类涉及小区公共管理的应诉工作;(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侵害业主公共权益的责任主体,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提起诉讼或仲裁。
(十六)根据小区管理需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十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70 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八)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 6 个月以上;(九)当选前后自觉践行“竞职、履职、辞职”承诺。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一)中共党员;(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六)本人或直系家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九)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十)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十一)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补委员)在任期内,违反三项承诺(竞职、履职、辞职)的、在任或离任审计期间有财务经济及其他侵害小区共同利益问题的、非客观原因(如丧失业主身份或身体状况等)未通过业主大会而主动辞职的,自辞职日起 5 年内不得参与业主委员会竞选。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搬离本小区或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 12 个月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且被批准的;(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 7 日。第三十条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二)向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三)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揽小区内建设项目,介绍自已人参与小区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发生第二十八条中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 7 日。第三十一条机构、部门、企业的房产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4 次,原则上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前召开;经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表决同意,小区业主可列席参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二)召集人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 7 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 1 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不少于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规则】业主委员会侯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其他候补委员不能递补为正式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不少于 7 日。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 3 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一)如届满不足三个月,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ニ十五条等约定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三)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四条列为候补委员;(四)若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第三十七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不足 5 人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第四章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四十条【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者的产生方式等负责起草选聘物业服务的邀标文件、举行公开邀标、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规则等。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不少于 7 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不少于 7 日。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小区陷入无序混乱状态,临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负责小区物业的,也需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是否聘用该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第四十一条【提交业主大会侯选物业企业或管理人数量】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经评标小组评议会议确定两家候选者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将选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不少于 7 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优先采取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的办法筹集;(二)【财务经费使用科目】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业主委员会会计、审计出纳等业务; 5.相关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所产生的费用。(三)【财务经费使用限制】业主委员会财务权限: 1.单张票据 10000 元(含)以下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年度计在 5 万元以内); 2.1 万元至 5 万元(含)费用支出,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在任委员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不少于 7 日,公示期内无 10%业主提出异议后开支; 3.单项 5 万元以上支出,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结算支出; 4.业委会账户需设置两个企业网银证书,指定两人分别保管使用,一人为经办,一人为复核付款时除审核相关收据发票、协议合同外,还需按支付金额审核签批表决等审批记录,并归档留存; 5.5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支出需提前 7 天公示并议标,包括且不限于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及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公告内容,需相关记录、至少三方比价记录以及各方联系方式保存留档。 6、申请动用维修基金的(紧急维修除外),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在任委员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不少于 7 日,公示期内无 20%业主提出异议后申请开支;(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不少于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第四十五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原则上应由社区代为保管,经社区同意可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执行时遇到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业委会会同相关业主代表,临时制定应急方案,经公示未收到 20%业主反对的,可以暂时实行临时制度,等下届业主大会召开时予以增补或修改。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
还公布了茂元物业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迎春小区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类型:高层住宅。
占地面积: 72826.23 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61899.86 平方米
商铺建筑面: 10926.37 平方米
地下车库: 130 个;地上车库:118 个;
第二章服务事项及服务质量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
2、水泵、智能系统等公用、共用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3、公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的养护和管理;
4、公用区域内景观、建筑小亭等的养护和管理;
5、物业公共部位、公共区域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污水管道的疏通;
6、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7、地上水系养护和管理;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9、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10、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1、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社区共用部位经营管理;
12、经业主大会或管理规约等授权的管理行为;
13、服务内容不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维保;
13、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的服务质量需要达到本合同约定、乙方的西街南小区物业服务管理项目报名资料、招投标材料的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1、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由业主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3、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3、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6、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7、负责协调前物业服务企业遗留的问题。
8、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相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甲方协助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
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定期将服务内容、负责人员、从业人员、质量要求、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4、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5、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违反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索赔、要求复原等,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7、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比如工程、消控、保安;可以将专项服务(绿化、保洁)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其中秩序维护队长、班长、环境主管人员必须由乙方直接委派并与乙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绿化采取外包方式(需甲方参与绿化外包合同的谈判及确认)。
8、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单位)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11、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12、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3、自本合同终止时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业主装修押金等,清退收取的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4)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资料。
14、应当协助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15、接受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配合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提供真实的资料;
16、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7、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8、对生活拉圾分类投放,配合政府部门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
19、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个人晋升、离职或身体状况因素除外)
20、协助维修资金的上门签字义务;
21、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包干制,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元)。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单价:0.25 元/月·平方米
商业房单价:1 元/月·平方米上述物业管理费中不含电梯、增压水泵、景观水系等公共高能耗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
第八条
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收缴至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季度支付。
第九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条(1)已售未领的房屋以及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缴纳;
(3)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的水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需缴纳给物业的费用。
第十一条缴纳费用时间:
(1)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乙方应当出具正式发票。另,物业公司可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按照政府规定代收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信号等费用,乙方应向业主出具相应的收据(发票);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信号服务及维护服务由其对应的供应单位提供并为此负责。
(2)对于代收代缴的业主需要承担的二次供水费用,业主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信息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水费,如果业主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乙方有权利进行停水。
(3)装修押金乙方应按照每户 2000 元收取,装修完毕并经物业确认后 15 日内退还装修押金。
(4)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乙方应书面催收,经催收后,业主在 30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请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沟通。
(5)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且该约定需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维护费用、专项维修基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三条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等费用: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含建筑外墙)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修、养护、更新,乙方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小修每年从物业费中支付壹万10000.00,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电梯等公用、共用设备、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按照前款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擅自在退还物业保修金的所有事项上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公共收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由业主大会决议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装修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面积及位置待定,其使用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在合同履行期内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进行经营性项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由甲方向乙方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第六章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1、甲方有权履行监督职责,并按本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乙方各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测评。对测评中发现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应当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扣罚标准进行处理:
(1)测评人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2)测评频度及事件:合同签订后的 6 个月后第 1 个星期进行第一次测评,后续测评时间为每季度测评一次(不含整改后重测的),由甲方在测评前一天通知乙方。
(3)测评规则: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根据实际有效参与考核人数计算平均值。(具体见附表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4)扣罚标准:
评分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乙方测评合格,评分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 1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测评仍不合格的,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团队并于 1 月后重新测评,经测评仍不合格,视为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配置人员,若出现缺编,应在 15 日内补全缺少的人数,若不能及时补全的应与甲方商议并妥善安排,否则按每缺少一人从缺勤之日起按照保洁 100 元、保安、工程、客服 200 元每日进行处罚,所罚款项归全体业主所有。
3、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判。
第七章违约条款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法完成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相关业主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前述损失包括甲方为获得赔偿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用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等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4、合同期满或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解聘地,乙方未按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5、物业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尚未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突然撤场,造成甲方小区物业中断、秩序混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6、若相关业主拒绝、阻碍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仅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时,该方应立即用传真或其它迅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故详情的书面报告及不能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在不可抗力事故期内应自动相应延期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惟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努力来终止或减少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按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一但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消失,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对于可预见或可克服或可避免事件,如大风、台风等。乙方应做好抗风、抗台提示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抗风、抗台措施,对于事件后的花木、公用、共用设施设备应该及时进行维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2、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3、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盗窃、火灾、爆炸等)或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因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以下情况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甲方依法解聘的;
2、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待遇纠纷(但造成甲方、业主等损失的,乙方要赔偿)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项目总配置 10 人,乙方应配置项目经理 1 人、客服 1 人、保安人员(包含主管、保安)5 人、保洁 3(含主管)人、工程部(兼职 1 人)。因服务需要,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人员可以进行调整,但保洁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条约定的配置数额。
2、乙方应当保证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及团队管理层的稳定。甲方有权监督物业人员配置及任用情况。
对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须征得业委会同意;业委会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更换以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保安、保洁、工程等管理人员。乙方须在 45 日内更换到位。
3、乙方就小区内开展增值服务事宜与占用物业公共区域经营的,引进第三方服务企业等,均应向甲方报备并审核通过。
4、第三方在物业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等)张贴公告、通知、函等,都需要向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一律清除。
5、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5 日内,将各岗位人员分配及分工事项报备甲方。
6、乙方不得单独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规定等进行采取限制进入小区、禁止车辆进入、禁止停车、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对于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的,经乙方多次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乙方可以在小区里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其他措施根据《管理规约》规定,并经业委会授权。
7、优惠承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以下为其无偿投入,并最迟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需与甲方进行沟通备案,由甲方来决定延长的期限,包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物业的主出入口:车行道闸整改为半高格棚道闸(整合商家资源进行置换);配置刷卡功能(含消防通道),南北大门配置人脸识别系统。
(2)配置基本保洁工具。
(3)绿化整改:对物业绿化进行全面打理一次。
(4)乙方在服务期间所作的任何承诺事项,均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或依法解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或发生相应解除/解聘或乙方不同意续聘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履行撤出程序,按照规定约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迎春小区的业主热闹了,这样的小区从来没有召开过什么业主大会,有的业主甚至还不知道有业主大会这个名词,他们有滋有味念着公示的议事规则和物业合同,有文化的人一遍一遍的解释给看不懂还在不认识字的业主,不厌其烦的延伸着公示内容的含义,这种公文一样的东西,大部分业主真的没有见过。有人问到,老李大爷,你是政府退休的老人,你给我们解释一下。农村一样的县城,以前都叫我们是村民,后来搬到小区集中居住交我们居民,现在又叫我们业主了,业主什么意思啊?有个老干部退休的老人解释到: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在国际上面都是这样称呼,我们国家不是正在和国际接轨吗?业主好听!大家哈哈笑起来,国家发展了,我们做梦都没有想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