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群发展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3章 中国城市群发展历史与规律

3.1 引言

城市是人类聚集而居的形态之一。从各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城市史上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划分总体而言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按职业可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另一种是以聚集地人口数量标准划分,也有两者的结合。而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划分标准,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划分标准是有变化的,例如,国务院1955年公布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城镇标准,规定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点是城镇;而常住人口小于2000人,但在1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以上的居民区也是城镇。此外,还有具有疗养条件并且每年来疗养的人口超过当地常住人口的地区,划为城镇型居民区。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为农村。同时规定,聚居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镇可设为市,如为省级机关所在地、重要工矿区、大规模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必要时也可设为市。市近郊无论农业人口的占比多大,都视为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所在地及聚居2000人以上的城镇可设建制镇,少数民族地区条件从宽。“大跃进”期间,为应对城市人口的过快增长,1963年,国务院进行了标准修改。1984年,“人民公社”被撤销恢复乡村基层行政单位,对建制镇有了新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调整了设市的标准,新的标准考虑了经济指标,规定:非农人口6万人以上,年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的地区经济中心镇,可设为市;人口50万人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占比不超过40%,年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撤县设市等;同时,还规定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人以上,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实行市领导县的行政体制。

目前,我国城镇按照行政区划标准,可分为直辖市、市和镇三级。其中,按行政管辖不同又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我国对城市规模的划分标准也是与时俱进的。1980年,我国对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的城市划定标准做出调整,将城市规模分为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20万~50万人为中等城市,20万人和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1)四个等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取消了对特大城市的认定标准。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规模新划分标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城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上10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2)五类七档。该标准首次将统计口径“户籍人口”变为“城区常住人口”。

目前,对于城市群规模的划分全球尚无统一标准,20世纪50年代,法国地理学家简·戈特曼在对美国东北沿海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做研究时,提出了“城市带”(megalopolis)的概念,对城市带的规模有“以2500万人口规模和每平方千米250人的人口密度为下限”的提法。此后,我国学者代合治曾将城市群规模划分为特(超)大城市群、大型城市群、中型城市群和小型城市群四个等级,其中,特(超)大型城市群是指地域面积在10万平方千米以上,区域内总人口5000万人以上,其中城市人口在2000万人以上,群体内有城市40个以上,并且城市等级结构完整。大型城市群是指地域面积在5万~10万平方千米,人口数量在3000万~500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000万~2000万人,群体内有城市20~40个,并且城市等级结构完整。中型城市群地域面积3万~5万平方千米,区域内总人口1000万~300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500万~1000万人,群体内有城市10~20个,城市等级结构比较完整。小型城市群地域面积l万~3万平方千米,区域内总人口500万~100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5万~500万人,群体内有城市5~10个,城市等级结构不完整。这是学者总结的相对完整的城市群规模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的产生、发展及建设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特点和规模。我国学者将城市的发展大致分为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或古代城市和近代城市。根据这种划分,再次大致地介绍一下我国古代和近代城市发展的历程、主要特点和形态,以便更为清晰地了解城市群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