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操从新手到高手(图解实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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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

3.5.1 哪些情况下使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服务的销售额×相应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入货物服务的销售额×相应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5个月内不得变更。

3.5.1.1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该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纳税人会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这些特殊销售方式及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销售有别于现金折扣,现金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是不同的,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减扣旧货物的收购价。但是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所谓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是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为了促使购货方尽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间内返回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逾期”的界定,“逾期”是以1年(12个月)为期限。二是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取金融服务的销售额。直接收取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9)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经纪服务代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间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但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应包含增值税税款,价款和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如下公式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5.1.2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核对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制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5.1.3 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在确定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计算应纳税额,在确定时间界限时,应掌握以下有关规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5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5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按规定不用认证的纳税人除外)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未确定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制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7.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29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29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0.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29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税务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

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5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3.5.2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3.5.3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5.4 增值税具有哪些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3.5.5 “营改增”好处多

3.5.5.1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

(12)寺院、宫关、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基金。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18)以下的利息收入。

①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⑦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9)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务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及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收取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以及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收取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生提供的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回收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随军家属就业。

(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增值税。

(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及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收取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4)中国信贷资管、中国华融资管、中国长城资管、中国东方资管及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符合条件业务,免征增值税。

(4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6)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3.5.5.2 增值税即征即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增值税的退还。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3.5.5.3 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3.5.5.4 其他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