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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增值税概述
3.1.1 哪些行为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凡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5)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3.1.2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什么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3.1.3 什么是“营改增”改革
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发展史的组成部分,流通环节由增值税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