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需形成市民化进入机制
文/周天勇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促进人口流动与加速市民化体制改革,人口的劳动力从创业就业机会少和收入水平低的农业和农村,转移到创业就业机会多和收入水平高的非农业和城市,劳动力要素配置改善,与不转移相比,就会形成国民经济“多得”的产出。
比如一个劳动力在农村从事农业,年收入为1万元,而到城市中务工可以获得3万元收入,其差额2万元就是新增的国民收入。发展中国家在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为什么有强劲的增长动力,主要源于此。中国也不可能例外。
提高居民收入促进人口流动,需要深化和加速户籍制度的改革,形成能够市民化的进入机制,缓解和消除农民青年人口出农村进城,老年出城市回农村的逆城市化。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籍的转换是形式,服务的无差别分享是实质。对于当前我国已经具备的公共服务项目,比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职业教育以及就业培训等,应率先实现同等无差别对待。与城镇户籍紧密相关的低保、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也要逐步全面覆盖已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民工,通过逐步增加、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项目,最终达到消除户籍差别待遇、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
最首要的是尽快改革和放开户籍,实行城乡无差别的户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放开中等城市、地级市及其他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政策、完善大城市现行的户口迁移制度。消除公民在不同居住地购车、购房、教育、医疗、社保等诸方面的城乡及地域户籍方面的歧视。城镇幼儿、义务、职业和高等教育,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国籍的合法人口,都享有平等获得服务的权利,政府有公平提供服务的义务。
另外,从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方面实行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
首先,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其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迁入地教育资源的权利。其次是,合理调整城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工切实享受便利、安全、公益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招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然后,将农民工住房纳入输入地政府的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最后,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制度,真正实现农民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以及失业保险的全部连接。
扩大农民工在输入地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争取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实现全面覆盖。进行改革的方向,我认为应当是以身份证替代户籍本,进行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的常住居住地登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身份证及居住地登记管理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严防一些地方政府,加上各种积分落户的条件。这种落户的条件越多,使进入城市越高比例的人口越是长期不能市民化。可能使中央政府本意为加快推进市民化的城市化进程的系列措施,变成一纸空文。许多学者总是抱怨各种各样的大城市问题,总是希望人口流入城镇和中小城市。然而,如果从数据实事求是地计算,过去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来源是城市化,特别是大城市化过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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