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与史籍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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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第二

此篇乃從六家中取其二體,以爲可行於後世者也。編年之體有二長:一則便於考見一時代之大勢,以其以時爲綱,在同一時代中,各方面之情形畢具,此篇所謂“中國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備載其事,形於目前”者也。一則可將重複之文,盡行删去,故其體最宜於爲長編。按時排列,則事之誤繆,有不待校而自見者,如某人已死於某年,而向來傳説,附諸某人之事,乃或在是年之後是也,此亦編年體之所以便於爲長編也。此篇所謂“理盡一言,語無重出”者也。其短,則在委曲瑣細,不能備詳;“干寶議撰《晉史》,以爲宜準丘明。其臣下委曲,仍爲譜注”,即所以救此失。見下篇。朝章國典,無所依附。故其記載,不如紀、傳、表、志體之完全;而後世正史之體,遂不得不舍此而取彼,已見《六家篇評》中。至謂高才隽德,跡在沉冥,即丘山是棄,自係往史偏重政治之故,不得以咎編年。即如《左氏》,浮夸之辭亦多矣,豈不可舍之以記顔回、柳惠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