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的歷史
要明白一種現象的因果關係,先要曉得他的“事實”。考究人類社會已往的事實的東西很多,譬如(一)人類之遺骸,(二)古物,無論工藝品,美術品,建築物。(三)典章制度,風俗習慣等都是。記載往事的書籍,不過是其中的一種。然而最完全最正確的,究竟要推書籍。所以研究歷史,仍得以“史籍”爲中心。
我們中國的史籍,究竟怎樣?我且舉兩種史籍分類的法子,以見其大概。一種是清朝的《四庫書目》,這是舊時候“目録之學”中最後的分類。
一種是近人所撰的《新史學》,略參些新科學思想的。見《新民叢報》和《飲冰室文集》。
以上兩種分法,都不十分正確,現在且别評論他。要知道歷史書分類的法子,可以自己把“目録之學”的書參考。其中應該先看的,是《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文獻通考·經籍考》,《四庫書目》四種。我以爲歷史的書,從内容上分起來,不過(一)紀載,(二)注釋,(三)批評,三種。考訂大抵屬於注釋,也有因此而下批評的。其中又以紀載爲主,必須有了紀載,批評注釋兩種,纔有所附麗,其間有主從的關係。
歷史書所紀載的事實,從前的人,把他分做(一)治亂興亡,(二)典章制度兩大類。參看《文獻通考》序。這兩個名詞,不甚妥當,但是一時没有適當的名詞,姑且沿用他,我以爲前一類可稱爲“動的史實”,後一類可稱爲“静的史實”。正史中的“紀”、“傳”,是記前一類事實的;“志”是記後一類事實的;二者又皆可出之以“表”,以圖減省;所以正史可稱爲“紀傳表志體”。各種歷史,要算這一種的體例,最爲完全。所以從前把他立於學官,算做正史。編年和紀事本末,是專記前一類的事實。政書是專記後一類的事實。從研究上説,編年體最便於“通覽一時代的大勢”;紀事本末體,最便於“鉤稽一事的始末”;典章制度一類的事實,尤貴乎“觀其會通”;所以正史、編年、紀事本末、政書這四種書在研究上都是最緊要的:因其都能“網羅完備”,而且都有一個“條理系統”。其餘的書,只記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是許多零碎的事實。只可稱爲“未經編纂的史材”,專門研究,都是很有用的,初學暫可從緩。
我們中國是個文明開化極早之國,歷史一類的書,真是汗牛充棟;其餘各種材料,卻也不少;譬如鐘鼎碑刻和其餘各種古器物,都有合於前説的古物一類。各地方特别的風俗,特别的方言,都有合於前説的風俗習慣、典章制度一類。可惜科學不甚發達,没有能彀把他嚴密整理罷了。這就是今後學者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