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尽注意义务致人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2012年3月,赵女士因下腹长时间持续隐痛被家人送往某医院治疗。医生经诊断确认为急性阑尾炎,需住院手术。术后,赵女士出现阵发性腹痛症状。主治医师王某认为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并无大碍,未采取措施。后来,赵女士呕吐多次,疼痛加剧,遂请来急诊科主任。该主任经检查,认为赵女士患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经查,赵女士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医院赶紧实施急救措施。但赵女士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死亡。赵女士的家属认为医生在诊治过程中疏忽大意,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后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案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事故。那么,医院是否应对赵女士的死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女士在实施了阑尾切除手术后出现了腹痛症状,主治医师王某认为无大碍,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赵女士出现呕吐、疼痛加剧症状,才请来主任检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王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其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了赵女士病情恶化最终死亡的不良后果。因此,该医院应当对赵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治疾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法律解读
《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业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患者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此项义务,否则就可能要为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