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2011年3月14日,孙某到某县医院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胎盘滞留,导致失血性休克。医院临时找来五个卖血者为孙某提供了血液。2014年,孙某开始间断发热,并伴有浑身乏力、全身疱疹、皮炎等症状,去某大型医院住院治疗,被检测出艾滋病毒、丙肝双重感染,且艾滋病已进入发病期。后经检测,证实为孙某在生产时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孙某痛不欲生。那么,她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孙某的损害应当由她分娩时的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在分娩手术过程中输过血,几年后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并已到发病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所以,县医院作为血液提供机构,在为孙某输血时没有依常规对采血者进行检查,由此给孙某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现实中,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诿、求告无门的经历。因此,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当然,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