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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过错致使婴儿“错误出生”,医院是否担责?

现实困惑

高某夫妇在某市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后,妻子李某成功怀孕。市医院在对其做了相关检查后认为,李某可以选择当地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李某考虑到往返市医院一来较远,二来花费较多,便接受了市医院的建议,到县医院建卡,接受该院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在此期间,县医院对李某进行了五次B超检查,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外,其余四次均明确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但是,诊治医生却每次都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随意注明“B超显示正常”。后来,李某生下一名男婴,却发现孩子右手有残缺。李女士以医院侵害其知情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那么,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本案中,县医院的医务人员通过B超发现胎儿异常后,应当能够预见,如果不进行更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和治疗,可能会导致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重视,没有告知产妇具体情况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最终导致产妇生下残疾婴儿。医院主观上存在过错,致使李某一家要遭受长期的痛苦,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法律解读

我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这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要求,医院应严格履行义务,否则便应当对患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