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告知可供病人选择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现实困惑
2012年8月10日,杜女士因恶心、呕吐、头晕等不适症状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当天,医生给她做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并进行了其他诊治。一周后,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在使用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后,为杜女士进行了颈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两万元。但治疗后,杜女士的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加重了。十天后,杜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没有跟她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对其再一次进行了颈、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五万元,而一般的神经阻滞治疗费仅为一万元左右。那么,医院可以不与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吗?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医院不可以不与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医疗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虽然导致杜女士财产损失,但并未构成身体损害,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杜女士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医院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对过度医疗作出了规定。过度医疗是一种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违法实施不必要的诊疗而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过度医疗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赔偿患者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