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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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1 本章说明

行政诉讼,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3)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恒定;原告享有起诉权和撤诉权,而被告不仅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同时还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章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与应用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特征:(1)法律行为,即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2)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3)个别性行为,即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4)外部行为,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措施。

[以案说法1]李某与其同事林某推着自行车在某区某超市门前零售当天报纸,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石牌中队以“乱摆乱卖”为由扣押其自行车。李某随后来到石牌中队办公地点表示认错,并写下保证不再乱摆乱卖的保证书。石牌中队向李某开具一张50元罚款单,罚款单有编号和存根,上面写有“某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石牌中队罚款单五十元整”,并盖有印章。李某向城管队员缴纳50元后,被告知明天可以来领取自行车。第二天李某来领车时,发现自己的自行车已经不见了,李某可以对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个人]

(1)行政机关。即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主要有:①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②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但同时规定该机关或组织可以将该职权授予其他组织行使。该类型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受委托组织、个人。是指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行政职权或其他事务,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因此而享有国家行政职权。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与应用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客体上看,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仅针对行政处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享有管辖权;(2)行政机关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以案说法2]胡某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随后从杨林大道出口处离开高速,收费站收取了10元钱,约半小时后,他再次从该口重新进入机场高速路,行驶了300米到达天竺收费站时,再次被收取了10元高速费。胡某认为,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机场高速收费不合理,要求高速路公司返还他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在起诉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并败诉之后,胡某又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要求查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但未被受理。胡某又将发改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市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尽管法院认为“与从三元桥到杨林大道出口大约15公里收10元相比,杨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费站300米的距离收费10元显然不合理”,但最终还是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这就是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审理合法性、而不能过多地干涉合理性。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国贸行政案件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补贴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定》)第6条。

第六条 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解读与应用

●[合议制度]

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办理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

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理结果的公开。

●[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对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关联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开审判及例外]、第46条[审判组织]、第47条[回避](P331)。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