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解读与应用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本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作广义理解,它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是指国务院部门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创设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只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则不是设立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许可的法律后果]
违反第17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自行改正。对于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由行政机关自行取消设定的行政许可;对于确需利用行政许可进行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当改变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做法,将其依法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二是由有关机关依法直接撤销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解读与应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许可的具体情形]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体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这一行为。对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执行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案说法20]郭某于2008年3月在负责审批本区甲村申请采伐村东枯死杨树180株的过程中,违反审批程序,在未进行实地测量、未减少株数的情况下,将申请采伐表中的立木蓄积由31.5立方米改批为18立方米。同年9月30日该村申请采伐村西枯死杨树1918株,郭某再次违反审批程序,在明知《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已下发,且未办理枯死树鉴定的情况下,采用同样手段将申请采伐表中的立木蓄积由69立方米改批为40立方米,并且直接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该村进行林木采伐。郭某的上述行为,导致林木被滥伐共计58立方米。
本案的焦点在于郭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同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郭某给甲村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审批程序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但认定构成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行为只存在社会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所以,不能认定郭某构成犯罪,应当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 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 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