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文书定义
送达回证,是指调解组织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调解组织送达的调解文书的一种凭证。送达回证既是调解组织送达行为的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情况证明,是调解组织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调解法律关系的凭证。
适用情形
送达回证,在调解组织向当事人送达调解文书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关于调解文书的送达问题,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调解组织只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调解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性,但调解文书的送达又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性问题。本书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第133条规定的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调解文书。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如下:
1.调解组织送达调解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者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调解组织送达调解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劳动者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调解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
3.调解组织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调解组织领取调解文书,也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送达调解文书,其送达方式也属于直接送达。
4.因调解组织不具有强制性,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直接送达调解文书的,只能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采取《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8条至第92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的留置、委托、转交、邮寄、公告等非直接或者强制性的送达方式。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9条第2款、第22条之规定,调解组织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授权委托书、调解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指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调解活动。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还应当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调解组织认为调解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可。
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调解通知书,并送达授权委托书、调解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指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调解活动。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还应当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调解组织可以送达推举代表人通知书、代表人推举及授权委托书,指导劳动者依法推举并授权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1] 此条于2009年8月27日被删。
[2] 该项于2009年8月27日被删。
[3] 该项于2009年8月27日被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