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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商家找零用实物代替的,消费者能否拒收?
答:商家以实物代替零钱的做法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合同都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强迫对方从事民事活动。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多给的价款,就有义务找给消费者零钱。商家以实物代替零钱找付的做法,如果不是在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就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消费者完全可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