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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民告官”的,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告要打行政官司的,需要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案件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是关于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解决同级法院之间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原告就被告”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经复议的案件,也适用这一原则。当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另外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