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答:《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此条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议原则
合议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了该原则,并于第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2)回避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法》第7条和第55条分别对回避做了明确规定。
(3)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这一原则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54条和第80条中。
(4)两审终审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行政诉讼法》第7条对此做了规定。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