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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答:《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以事实为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第一,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调查这种事实时,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自身所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第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没有真实反映或者遗漏的有关案件情况。第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实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行政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的事实。必须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重点,所以,法院要审查的不是原告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的事实有一定区别。
(2)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第一,行政实体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设立和职权的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第二,行政程序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法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法。第三,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