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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哪些单位必须为其职工或雇员办理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些组织工作的职工或者为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雇工,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这些职工或者雇工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上述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国家机关和部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是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相关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