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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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为什么要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减少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活动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等,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这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实际中,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承担。无论由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认真地进行论证评价,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和科学,为有关保证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