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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确定办法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人员)、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应当指出的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在这一点上实践中没有不同意见,这也是世界上的通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