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保险案件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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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险人的询问是确定告知范围的根据,投保人就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

关 键 词:学平险,询问措施,告知范围,被保险人

问题提出:学生团体保险中(以下简称学平险)的询问与告知与普通人身保险相比有何区别?保险公司能否以参保学生存在未告知的既往病症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名称:殷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鼓民二初字第357号;二审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宁民二终第70号。

法院观点:学平险中,如保险公司要求作为投保人的学校如实告知,因投保人对人数众多的被保险人情况难以知晓,保险公司应采取落实到每名参保学生的询问措施。否则,对于参保学生因不知道需将自己身体状况告诉投保人,由投保人将该情况向保险人告知这一程序,而发生了存在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

第三人: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

2006年8月31日,工业大学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学平险合同一份,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7,183名在校学生,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为每人30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60,000元。保险条款规定,因未告知的既往症或先天性畸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平安财险公司在与工业大学订立保险合同时,未要求参保学生进行保前体检,没有通过投保人向每名参保的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合同条款说明的资料及询问其健康状况的询问单,亦未要求工业大学在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学生包括既往病史在内的健康告知状况明细。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在投保人声明栏的投保人签章处盖了章,并向平安财险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的每一询问事项后的答复栏中均为空白,平安财险公司未就告知栏中的事项对工业大学提出一一询问。

殷某在2005年入学时作过常规体检,其健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无重大病症记录。出院记录记载,殷某于同年10月13日入院,经诊断为左小脑动静脉畸形,经住院治疗,做了左小脑动静脉畸形切除手术后,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合计36,719.9元。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核定出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为22,751.97元。原告既往3年前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平安财险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以殷某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为由,出具了书面拒赔通知。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34,883元,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殷某给付保险金22,751.97元;二、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原告殷某观点:被告在未向原告或其监护人了解原告是否有既往病史,又未向原告或其监护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被告以有未告知的既往病史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观点:投保人是工业大学,原告仅是被保险人之一而非合同相对人,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投保人即工业大学说明合同条款及询问有关情况,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一一询问。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向工业大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工业大学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将原告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的既往病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被告不承担理赔义务。

第三人工业大学的观点:原告在2005年入学时进行了常规体检,在原告的健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无重大病症记录。此后原告正常参加学习,并无身体异常情况发生。2006年8月,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学校提供每名参保学生的健康状况,未要求校方为参保学生进行保前体检,也未给每名参保学生提供保险条款等资料和相关书面告知材料。学校并非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不提供相关的材料及人员协助,学校没有相对应的保险专业能力和实施能力向每名学生说明保险内容及将所有学生的身体状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

法院观点

我国《保险法》采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本案中,被告在保险投保单中注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且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同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但是,被告仅举证了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的投保单,以及工业大学向其出具的“已如实告知”的书面声明,而投保单中告知声明书部分的每一询问事项的答复栏均为空白,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7,183名参保学生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既往症等问题向投保人一一提出过具体的询问。这就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原告,因不知道需将自己身体状况告诉投保人,由投保人将该情况向保险人告知这一程序,在不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有关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工业大学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

投保人工业大学并非专业保险代理组织,也没有相对应的保险专业能力和实施能力对全校数千名学生一一进行专业询问。因此,投保人工业大学不负担对原告既往症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平安财险公司对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住院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核定出被告应给付原告住院医疗保险金22,751.97元。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学平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学生团体保险的具体类型之一,它通常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以一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而构成的团体保险。可见,该保险险种的特色表现为:其参保人数较多,被保险人属于年轻健康体比例高的学生群体、其保险经营成本和保险代理成本较低,相应地,其保险费用较低,承保手续也较为简便,而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进行精算时,对因投保人不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既往症等情形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已进行过测算,理赔风险率已经计入保险费的费率之中,故不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提出询问,保险条款中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履行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即行理赔。但也有些保险公司仍然在相应的保险条款中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应当如何进行学平险的询问与告知及理赔的实务操作?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须从学平险有关询问与告知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判断。

一、学平险的告知义务人

平安财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且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保险条款中也规定,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法虽然仅规定了投保人告知义务,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些情况难以知晓,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14]。学平险的投保人通常为学校,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人数众多的在校学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故学校与参保学生均为告知义务人。法院的判决理由中虽然未明确指出告知义务人,但从说理内容来看,投保人工业大学和被保险人7,000余名参保学生就应当是告知义务人。

二、学平险的告知范围

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各国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无限告知主义,二是询问告知主义。我国《保险法》采询问告知主义原则,要求投保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15]。如前所述,在学平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告知义务人。其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在本案中,法院将7,000余名参保学生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既往症等内容作为告知的范围。

三、学平险的询问方式

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告知,但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限于书面还是包括口头。笔者认为,询问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原因有三:一是便于证据保全。以口头方式询问固然便捷,但如发生纠纷,诉讼上难以证明。为防止因证据资料保全问题所引起的争执,询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二是在比较法资料上,采询问告知主义立法例的保险法一般明确规定询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德国保险合同法》[16]和中国台湾地区“保险合同法”[17]。三是保险实务中,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其制定的保险条款中,也规定投保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告知。如本案中,平安财险公司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也规定书面询问的方式。可见,“书面询问”已经成为保险业界的共识。

上述“书面询问”不仅要求询问以书面方式提出,而且更要求诉讼上的证明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否则就不应具有证据能力而应被法庭所排除。因此,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为预防日后的争执,保险人不仅应将所有要询问的事项均列入投保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而且投保方回答的所有问题亦应全部以书面形式记载于投保单或其他书面材料中;再者,保险人有义务将上述包括投保单在内的书面材料制作一份副本提供给投保人,以供日后核对备查,否则保险人不得以单方面提供的投保单等材料来对抗投保人。[18]

因此,在学平险中,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笔者提出以下两种具体询问方式以供参考:一是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询问单,参保学生填写后由作为投保人的学校统一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除将答复询问的书面材料存档备案外,还应制作一份副本提供给学校备案;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统一印制了询问单提供给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填写备案,但为学校提供一份副本备案的保险公司却不多见。二是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询问每名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与重大疾病有关而涉及保险人免责的既往症等内容。同样,保险公司也应制作一份副本供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