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而形成的股权的处理
案例名称:丁耀蓝诉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一方欲证明系个人财产出资而取得该股权,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内须提出评估申请并预交评估费,否则,法院对此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
2.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而未进行财产分割的,视为以共有财产出资
案例名称: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名称: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348号。
4.夫妻财产“约定不明”不能适用合同法进行合同解释
案例名称:李汉兰与付翔离婚案
裁判要旨:夫妻财产“约定不明”,不适用一般合同解释原理,应当直接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处理。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2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718号。
5.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名称:宋振洲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18日 法释〔2008〕15号),本意见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