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在印度教社会中存在,在其他宗教诸如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中也有不同的表现。印度共有多少个种姓难以确说,但一般认为只印度教社会中就有3000多个,若连其他宗教的种姓计算在内,则有3200个以上。再加上有些部落民不断加入印度教,使印度的种姓更加复杂化。任何事物都有发展变化,种姓制度也不例外。说它不变,历来如此,显然不对。但说它变化很快,也不合乎实际。尤其在一些农村,变化相当缓慢,种姓的影响还非常严重。同时,在各地表现的程度不一,城乡也有差别,所以这个问题非常复杂。种姓制度不仅奴役、残害了广大劳动者,剥夺了他们做人的权利,而且对印度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仍有很大影响,至今仍是印度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种姓由出身决定,代代相传,不易更改。一般实行种姓内部通婚。每个种姓有自己固定的职业,种姓之间有高低贵贱之分。宗教信仰受到限制,各种姓有不同的道德法规,严格遵守,如若违反,轻则受到惩罚,重则被开除种姓之外,因此种姓彼此间的接触、相互间的交往都受到限制,饮食也有一定的规定,甚至影响到经济状况的好坏。
以上种姓的这些基本特点,并非开始就有,它们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发展变化大体可分两个阶段:
1.早期吠陀时代
被认为是印度历史的最古时期,大多学者认为,这个时期始于公元前1500年。这个时期最古的文献是《梨俱吠陀本集》,里边提到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不同的瓦尔那(varn),在《梨俱吠陀本集》的咒语中有几处提到了首陀罗。这些首陀罗叫作奴隶(das),是非雅利安人,不信天神,不祭祀。《梨俱吠陀本集》中记载,当时人们从事的职业没有规定,可自由挑选,也可以改变,如婆罗门可以放弃祈祷、主持祭祀等而从事刹帝利的职业。
在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在雅利安人社会里已经分阶层了。在《梨俱吠陀本集》中有四个瓦尔那的记载,但是这个时期任何瓦尔那都有挑选职业的自由。在饮食方面也没有任何规定,不同瓦尔那之间还可以通婚。四个瓦尔那的出身并不重要,即种姓还未产生。这说明当时只是有以工作为基础的瓦尔那制度,以出身为基础的种姓制度还未形成。2.后期吠陀时代
公元前1000年到公元前600年左右,即《梵书》和《奥义书》时期。这个时期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出现了阶级斗争,它有两个主要特点:(1)婆罗门的地位提高了;(2)首陀罗的地位下降了。根据法典记载,这个时期开始由瓦尔那(varn)向种姓(jati)转变了。这个时期人们的瓦尔那一般由其出身决定,祭司们完全把自己组织了起来,所以他们的力量增强了。在《法经》中把婆罗门说成是最好的瓦尔那,这种人享有特权,例如他们免缴许多税收,祭司们大大影响了国王,所以婆罗门的地位大大得以提高。婆罗门为确立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宣传低级瓦尔那的人只有认真遵守自己的职责,下辈子才能投生为高级的瓦尔那人。在《法经》中还写道:“国王应该惩处那些违反瓦尔那规定的人,婆罗门比其他三个瓦尔那都‘优秀’。”在《法经》中还把三个高级瓦尔那说成是再生种姓,他们有权举行再生仪式,把首陀罗说成是一次生种姓,他们无权举行再生仪式。《法经》指出了前三个瓦尔那的各自职责:婆罗门——从事研究、主持祭祀,接受施舍;刹帝利——保护所有的人,主持正义,惩罚坏蛋,帮助乞丐,为国征税,准备打仗,在战争中战斗到最后,直到生命结束;吠舍——从事农业、商业、畜牧业和提供借贷。以上这些是对他们的最高要求,但实际情况可能与要求有一定距离。从有的文献得知,婆罗门中有些是医生,有些是车夫,有些是税官,有些是商人,有些是农夫,除此以外,还有的是垦荒者、占卜者、狩猎者、政府低级小职员。这就说明,这个时期对职业的挑选不受限制,并无硬性规定。刹帝利的地位和婆罗门几乎相同,但区别在于刹帝利不能成为祭司。在佛教文献中说刹帝利是最优秀的种姓。这可能与佛教和耆那教的创始人佛陀与大雄都出身于刹帝利种姓有关。另外,由于刹帝利的势力强大,刹帝利的社会地位和威望自然很高。不过,从《本生经》故事中可以了解到,刹帝利人也有从事其他职业的,如制陶、种花、做饭、编织筐篮等。在耆那教文献中,也反映了刹帝利对婆罗门的不满和反抗。这就说明,在当时社会上,四个瓦尔那的差别增大,已转变成四个种姓,有了种姓压迫。因此佛陀和大雄都反对以出身决定种姓,他们主张以职业来确定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地位,但是他们的努力未获成功。
到这时,种姓区别和不平等现象也反映到法律中。同样一种犯罪,对婆罗门的惩罚最轻,对刹帝利则重一些,对吠舍就更重一些,对首陀罗是最重的。同样的借贷,利息也不同,婆罗门的最少,刹帝利的较多,吠舍的更多,首陀罗的是最多的。首陀罗是另一种处境,社会希望他们纯洁、真诚、谦虚地过日子。他们的职责是:为三个高级种姓服务,有节制地生活,每天沐浴,给主人好好干活。他们从事的职业是理发师、洗衣工、绘画师、木工、铁匠等,工作时必须全心全意。
在佛教文献中没有明确提到首陀罗的事情,但是通过对《本生经》的研究,发现首陀罗的地位最低,例如若他们中有人敢与三个高级种姓的人坐在一起,一起说话,一起走路,那么这个人将受到严惩。
这样,社会上之所以把人分成四等,说是为了把社会上的事办好,便于每个人遵守各自的职责,其实,是为了上层更好地进行统治。
这个时期,除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种姓,这些新种姓在吠陀时期就已萌芽。包塔因被认为是低级种姓,是不同种姓通婚所生的孩子,如首陀罗父亲与婆罗门母亲生的孩子叫旃陀罗,吠舍父亲与首陀罗母亲生的孩子叫勒特迦尔,第一个例子叫逆婚,第二个例子叫顺婚。开始时认为顺婚比逆婚好,顺婚生的孩子随父亲的种姓,但后来就不被允许了。在这个时期,种姓制度并不像后来那么严格,三个高级种姓的人彼此可以通婚,饮食也没有任何限制。有些人若由于不遵守种姓规定而被开除种姓之外,他们通过忏悔,参加一定的仪式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原来的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