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婚姻效力之法律解惑
01 我是同妻,我的婚姻有效吗
余女士
我和我老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恋爱的时候,他对我还可以,不过就是没有特别主动。那时他对我一直没有过于亲昵的举动,我想他是尊重我,因此还觉得他人品好,也没有多想。恋爱不到一年,双方的父母就催着我们结婚。我老公求婚还特别浪漫,当时我好多朋友都在场,他单膝下跪,手里拿着名牌戒指,我能做的就是点头同意。可是结婚后,我慢慢地发现有点不对劲:他和我过夫妻生活都是有计划的,而且是帮我算日子,说白了就是以怀孕为目的,其他时间他碰都不碰我。他对我根本不像是对待老婆,我就像个外人,就像他的普通朋友一样,我们之间几乎没有什么亲昵的动作。本来我还以为他是个内向的人,不善于表达,比较含蓄、内敛。我之前也没有结过婚,恋爱也只有这一次,没什么经验,又不好意思和父母、朋友讲,我们俩就这样不咸不淡地生活着。
有一次,我和一个特别好的闺蜜聊天,我就当作说别人的事和闺蜜说起了我和老公之间如何相处。闺蜜的一番话点醒了我这个梦中人。她说,有可能这个男的是同性恋,怕别人知道,所以才结婚的,结婚就是为了给家里人一个交代,还说这样的妻子叫“同妻”。我其实之前看到过“同妻”的新闻,但是我从来没有往这方面想。后来,我就开始有意识地观察我老公,并偷偷地调查了他。我发现他平时和一个男的来往比较多,而且听说他结婚前还和别的男的有来往,他周围有一些人知道他的性取向,但都没有明说。更让我生气的是,他有一次和我说出差,实际竟然是和那个男的一起出去旅游,就两个人。我现在觉得我们的婚姻就是他精心布置的骗局,他是为了掩盖自己是同性恋的身份,为了给父母一个交代,为了传宗接代才和我结婚的。另外,我老公是在大公司上班的,收入很高,我只是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而且和他结婚后,他就让我在家备孕,不让我上班,家里开销都由他来,他给我零花钱,他的工资也都是他自己保管,我根本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我们现在住的房子也是他在结婚前就买好的,产权证上就他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因为有贷款,结婚后是由他在还贷款。请问律师,他欺骗我结这个婚,这样的婚姻算无效吗?还有,如果我们俩不在一起了,我可以问他要赔偿吗?我可以分到多少财产呢?
律师解答
关于无效婚姻,《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与同性恋结婚的婚姻无效。因此,你仅以男方为同性恋,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你结婚时,是受胁迫的,你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撤销该婚姻。但如果你结婚时,只是受欺骗,并没有受胁迫的,那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提出离婚。
至于你提到的房屋,因为这套房屋是你丈夫婚前购买的,婚后需偿还贷款,尽管是你丈夫用自己的工资还贷的,但还贷事宜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所得的工资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通常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你丈夫所有,你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你丈夫对你进行补偿。在确认补偿的金额时,法院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你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仅以丈夫性取向为由提出损害赔偿,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02 妻子与他人暗结珠胎后再与我结婚,这个婚姻有效吗
崇先生
我和我老婆是在亲友介绍下相识的,4月订婚,5月登记结婚,7月举行婚礼。因为我们俩的感情基础不是很牢,所以婚后经常争吵不断,感情也不是特别的好。结果结婚才一年,我老婆就提出离婚,并要我每月给孩子抚养费2000元。我心想这么短时间就要离婚,把我当什么了。还有件事使我特别郁闷,就是“我们的”孩子。孩子是11月底生的,而我和我老婆是在订婚前一个月发生的关系,算下来也就是刚发生关系她就怀孕了,我心想这也太赶巧了。不过我也不愿多想,所以这事我也没有多问。但现在她要离婚,问我要孩子抚养费,我就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真的是窝火死了!她最后也承认了,她结婚前曾偷偷与别人多次发生关系,婚后还继续和这人保持这种关系。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后,才约我见面,并和我发生第一次关系的,之后就谎称怀了我的孩子。她当时就是想利用我,找个人结婚,因为那个男的是有家室的,不可能和她结婚。而且我家条件还不错,当时订婚时我给了她6万的彩礼;她怀孕以后,所有的医院检查、生产费用,还有月子会所的钱,都是我付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替别人养孩子这么久,可以说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尤其是我妈,她知道这事后就晕过去了,这太丢人了。我现在精神上也很崩溃,感觉每天都会听到别人对我指指点点,真是没脸见人。
所以我想咨询下律师,首先我能不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段婚姻无效?另外,能不能要求女方退回我之前为这场婚姻所付出的所有花费,并让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律师解答
关于无效婚姻,《婚姻法》是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仅以女方在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导致怀孕,且欺骗你所育子女为与你共同生育为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你们两人离婚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你们不能协议离婚的,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女方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可以认定她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通常法院会判决你们离婚。
由于女方所生孩子不是你的亲生子女,因此你对该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应由女方自行抚养。对于你提到的为这次婚姻所付出费用,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但具体法院会根据案件及举证情况等予以酌定。由于女方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确实给你造成精神伤害,你也可以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通常也会根据案件情况予以酌定。
03 无效婚姻解除后男方购房,女方以介绍购房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是否合理
沈先生
我前妻是因为我没钱,和别的男人跑了,老家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我在老家实在待不下去,就到上海来投奔一个远房亲戚。亲戚人还不错,帮我找了一份快递的工作。刚开始不认路,我没少跑冤枉路,钱挣得也少。后来做熟了,慢慢就好了,收入也高了。再后来,我就自己出来做了小老板,挣了些钱。这期间,我认识了一个老乡,我叫她小兰吧。据她说,她也是老公外面有人了,才离的婚;她也是在老家待不下去,而来到上海打拼。这样,我们这同病相怜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一年后,我们一起回了老家,领了结婚证。结婚时,我手里存了一些钱,老家的房子也让我卖了,我打算在上海郊区买套房子。好的房子我买不起,经小兰介绍,我打算买一套动迁房,这个上家也和小兰认识的,我们就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办手续期间,因为上家的原因,房子没办法过户,他就把房款退回给我了。之后,我就怕了,觉得买这种房子有风险,一直看,也没有看中的,再加上工作忙,买房子的事就耽搁下来了。
后来,我无意间发现,小兰和我的一个客户搞不清楚,有一次还被我逮到了。这时我才发现,小兰在和我结婚的时候,其实和前夫还没有离婚。于是,我就去了法院,要求确认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法院支持我的要求,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这件事过去没多久,原来那个上家来找到我,说他的房子现在可以拿出来卖了,这次和上次不一样,他们有了产证,我付了钱就可以过户。这样我和上家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小兰知道后,冲到我家里来,说这个房子是我们结婚后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一半,要我给她一半的钱。请问律师,小兰说的有道理吗?我要给她分一半的钱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和小兰的婚姻已经法院认为定为无效婚姻,你们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是按共同共有处理了。
对于这套房屋的分割问题,就要看这套房屋出资和购买的情况。可以确定的是这套房屋的购买是发生在你们婚姻被确认无效之后,但你未明确这套房屋的购房资金是来源于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还是来源于你个人的自有财产。如果这套房屋的购房款是你原有房屋出售后的售房款,那么就不属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你后来购买的房屋就应该是你个人的财产,小兰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这套房屋的购房资金是你们同居期间共同的收入,那么小兰对这套房屋就应该是享有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你们双方对这套房屋的贡献等,酌情确定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04 有病的妹妹“被结婚”,婚姻登记可否撤销
时先生
我妹妹是从外地来上海打拼的,自己现在有两家公司。我妹妹可以说要什么有什么,不仅长得好而且还有钱,按流行话说就是白富美。追我妹妹的人很多。但是妹妹感情生活并不顺,之前结过婚,后来离了。离异多年后,我妹妹花重金在相亲网站上注册成为“钻石会员”,并很快通过网站与小李相恋了。本来以为妹妹终于找到个称心的伴侣,我这个做哥哥的也就放心了。可是好景不长,没想到我妹妹命这么苦。一年后,我妹妹出现行走不稳、生活无法自理的症状。今年在小李的陪伴下,我妹在医院检查出患有脑部肿瘤。可奇怪的是,两人并没有迅速办理入院手续让妹妹进行治疗,而是在拿到检查结果的第二天,他们登记结了婚。这些事情我当时都不知道,是事后才知道的。
更奇怪的是,在我妹妹经历了大型脑部开颅手术以后,本应陪伴在旁的丈夫小李却消失得无影无踪。我们打他电话,一开始他说自己有事过不来,后来还彻底消失了。由于后续长期化疗需要不少钱,我们家里人来到我妹妹公司准备清算她的个人财产,却惊讶地发现我妹的办公室被人翻了个遍。保险箱被搬空了,里面的黄金首饰、存款凭证、三套房屋产证、两家公司证照全都没了,还包括小李以前借款时写的50万元欠条。后来,公司前台人员才透露是小李把这些都拿走的。说到这个借条,是之前他们交往两个月后,小李提出自己已辞职,准备出来做生意,然后开口向我妹借钱。我妹陆陆续续借给他50万元,为以防万一,她要求写借条,小李当时也写了给她。公司的人说,小李来的时候还拿着和我妹妹的结婚证,说他是丈夫,来帮着收拾。
当我们再去问我妹妹时,她说自己因为脑部患病,意识模糊,不记得曾和小李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也去民政局了解过,工作人员经过回忆查找,说他们登记当日,两人搭乘出租车到达后,男方从车辆后备厢取出轮椅,推着女方进入受理大厅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当时男子称女方摔伤,右手无力提不起来,工作人员拿出纸笔要求女方在纸上签字,女方写的字像心电图一样颤抖,难以辨认。在确认女方无法流畅地书写姓名情况下,遂要求男方代为填写声明书上其他内容,并在其见证下,女方在“声明人”一栏,以及告知书、处理表上都按了指纹。现在我妹妹财产损失惨重,让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一切都是男方图谋财产的骗局。
请问,我妹妹在婚姻登记时只有指纹按压印,并不是正常的签字确认,我妹妹可以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撤销婚姻登记的效力吗?另外,我妹的财产又该怎么做才能追回?
律师解答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中均未对当事人“不能写字、书写不便”情形下进行结婚登记作出明确的程序要求。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你妹妹和小李结婚登记符合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考虑到你妹妹书写不便的客观实际,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出发,婚姻登记员当场监誓,让你妹妹在声明书、告知书及处理表相应位置按指纹,并无不当,他们的婚姻应该是生效的、合法的。你妹妹如果单纯因为进行结婚登记时只有指纹,没有签字,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你妹妹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结婚时,并不符合她本人的真实意愿,当时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或者结婚时是受人胁迫,那么也可以据此提出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对于你妹妹的财产问题,如果小李有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则可以向警方报案,若小李涉嫌犯罪,则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如果房屋产权、存款等登记在你妹妹名下的,为你妹妹的个人财产,你妹妹可以向有关机关挂失房屋产权证、公司证照等,向银行挂失存单等。若相关财产登记在小李名下的,你妹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进行诉讼保全。对于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借款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