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法律分析
由以上规定可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在工信部,办理备案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第4项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法条中并无准确的“备案核准”这种说法,因此我们需要对《决定》中所取消的行政权力作出解释,明确取消的是行政机关的审批权还是备案手续。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取消的是备案手续。理由如下:1.工信部享有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行政法规)设定,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的备案/核发手续则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再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项,我们发现,被取消的“备案核准”的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没有像本次被取消的其他工信部行政审批权一样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这个设定依据。因此,我们认为该“备案核准权”指的就是相关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的备案/核发手续,并不是工信部的审批权,也就是说工信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权依然保留。2.第4项的备注中写道“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而我们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的正是备案手续,这进一步佐证了本次取消的是备案手续,而不是工信部的审批权。备案与行政审批本来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何备案手续的取消会被放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项下?我们认为,这是因为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的规定,这里“备案”手续的缺失会直接影响经营电信业务的效力,与一般对行政机关的事后告知程序不同,因此这里“备案”手续的取消也被放在了《决定》项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备案可以等同于行政审批。
综上所述,甲公司主营的呼叫中心业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呼叫中心业务属于目录所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第二种。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则将产生《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项的规定,公司若需要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取得之后可以不到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