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常见难点及关键问题实战突破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态度和效力分析

201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海富投资与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之间的对赌无效,但与甘肃世恒大股东香港迪亚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甘肃世恒对海富投资作出补偿的条款损害了甘肃世恒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但担保条款(迪亚公司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可较为明确地推断原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对赌协议/条款现在可能的合法情形,即投资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有效的,而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由于可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易被判定为无效,虽然对这部分效力问题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争论不断,有待探讨。

在资本市场领域,对赌协议在企业首发上市过程中是规则明确禁止的,其理由主要是保证股权的清晰问题甚至是实际控制人的稳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待对赌协议的态度没有一刀切,对赌协议是舶来品同时也是境外资本市场一种成熟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机构与被投资方之间能够实现充分的博弈并实现利益均衡。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的技术手段,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藏着掖着,而是要把它交代清楚,我们担心对赌协议可能引起的纠纷或者矛盾,并不见得是对赌协议本身的问题,而应该是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几乎为零的根本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