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其权利会受到什么影响?
如前述所,股权质押是股东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以其持有的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股权质押依法设立后,对股东权利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
(1)股权质押限制了该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
股权出资后,股东股权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但是限制了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股东处分质押股权必须经过质权人同意,否则将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未经质权人同意,已经出质的股权,不能再质押
如前所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因此,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已经出质的股权不能再质押。
况且,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规定已经出质的股权不得再次质押,例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对此问题,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规定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不能出质。
(3)质押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东可以以其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中国境内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已经设立担保的股权,由于其产权处分权受到限制,权能不完整,因此,质押股权不得用于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
(4)主合同未履行,该股东面临失去股权风险
设立股权质押是为担保主合同按约定履行,若主合同无法履行,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权实现后,该股东失去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