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纳税常识——合法经营必备之道
(一)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听说不仅有个人所得税,还有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专业解答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哪些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刚刚办了一家公司。不知我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哪些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专业解答
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种,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合作企业(非法人)由合营各方分别缴纳。可见,企业以其具体形式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有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它是什么样的企业?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此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其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样子的企业呢?
专业解答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只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具体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且自然人只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指的是什么?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这里的“所得”即为企业所得税里的所得之意吧!那么,到底什么是“所得”呢?它指的是什么呢?
专业解答
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通俗地理解起来,就是收入。但从法律上来界定的话,这里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如何确定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刚刚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外贸公司。我听说对于国内的企业来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确定企业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呢?有什么标准吗?
专业解答
关于企业如何确定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缴纳中的“实际联系”是什么意思?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写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段文字,其中的“实际联系”一词,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这里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这是专门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讲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怎么计算应纳所得额?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美国有一朋友,他在美国有公司。最近他想在中国开展一些业务,但是不设办事处等机构。请问这样的话,他的企业在中国的所得也要纳税吗?如果纳税的话,应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专业解答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非居民企业的定义来分析,您这位美国朋友的企业在中国来讲,就是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的收入是要纳税的,即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您朋友的企业即属于该种情形),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好像各种税收都存在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之类的,我想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有自己的税率吧!请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呢?
专业解答
关于税率,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税率指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国家征税的数量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它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企业所得税作为税种之一,也有自己的税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包括哪些内容?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跟您打听一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一些知识,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包括哪些呢?
专业解答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此外,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企业应纳税额?其如何计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中,什么是应纳税额?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关于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一个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什么是亏损?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据我所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还有关系,是这样吗?那么,什么是亏损呢?
专业解答
你说的这二者是有关系的。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二者存在一定的关系。至于什么是亏损,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前如何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一名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我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12月,已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复审申请,在未有复审结果前,应如何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跨年度出租仓库一次性所得的租金如何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据我所知,收入总额是包括租金收入的,但不知我国法律在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上是不是有相关的规定呢?比如我们公司出租了一间仓库,但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该怎么确认租金?
专业解答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租金收入在其列。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况,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计算。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最近,我公司想对外转让一部分股权,以拓展一些资金和渠道。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
专业解答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即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关于其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该在何时得到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在投资股票上面取得了很好的收益。我知道像股息、红利这样的权益性收入也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不知道这种股息收入应该在什么时候得到确认?
专业解答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您所提出的什么时候确认股息收入的问题,上述规定中已经给出了答案,即“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在作税务处理时应该怎么办?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在作税务处理时应该怎么办?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专业解答
对于您所提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款项没有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下,怎么确定计税基础呢?
专业解答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现在经营一家日用百货销售公司,请问我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时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或者说,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专业解答
对于您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中,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条件需要同时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后符合确认条件了,应按什么时间执行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很感谢您对我所提问的“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作出了专业的解答。我接下来还得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就是符合了上面问题中所说的确认条件后,应按什么时间执行确认呢?
专业解答
对于您提出的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同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是继上个问题后的第二项内容。根据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销售如何作计税处理?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公司与红星汽贸公司签订协议,向红星公司销售一批汽车零件。协议规定,我公司应在2010年10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请问,这种售后回购销售作如何计税处理?
专业解答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如何计税处理?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目前以旧换新十分流行,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车、手表、家用电器、家具、住房、黄金珠宝首饰、高压锅,热水器、煤气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锅等,都可以以旧换新。我知道这是一种促销的方式,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但这种销售商品的方式所得的收入在计税时如何处理呢?
专业解答
的确,以旧换新现在非常盛行,老百姓也得到了价格上的优惠。对于使用以旧换新促销的厂家或商家来说,回收来的旧商品通常没有多大经济价值;以旧换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旧商品形成的销售障碍,免得消费者因为舍不得丢弃尚可使用的旧商品,而不买新商品。关于以旧换新的计税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行为如何确认收入?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商业折扣作为企业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非常流行。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那么,请问这种商业折扣行为如何确认收入?
专业解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有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是怎么回事?其如何确认收入?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跟您请教一下有关现金折扣的事情。什么是现金折扣?如果在销售商品时实行了现金折扣,其收入又怎么确认?
专业解答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为敦促债务人或者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 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时,在确认收入时应该注意什么?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们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常常出现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事情。请问,在发生此类事情时,在确认收入上应该注意些什么?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什么是劳务收入,如何对其进行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目前,“劳务收入”一词很时兴,不知道劳务收入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就是付出劳动后所得到的回报呢?但这样理解对于公司来讲,又似乎不妥,那请问,到底什么是劳务收入,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进行税前收入确认时,应该如何对劳务收入进行确认?法律对其有规定吗?
专业解答
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等实现的收入。
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此外,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再者,企业还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对于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服务费等劳务收入的确认,法律有专门规定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感谢您对我所提问题的认真解答。经我了解,现在劳务收入的来源主要为安装、媒介宣传、软件开发、艺术表演等领域,请问法律是不是对这些常见的劳务收入在税前确认上有专门的规定?
专业解答
是的,法律对这些常见的劳务收入确认问题是有专门的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有形资产在确定计税基础方面上可能直白些、容易些,但对于无形资产来讲,由于其存在抽象性,没有具体的物质相对应,那确定计税基础的时候不知要怎么去做呢?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专业解答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对于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分期确认还是一次性确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厂取得了一部分债务重组收入,请问对于这部分收入,在纳税的时候是进行分期确认还是一次性确认?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0月27日) 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由此可见,贵厂就债务重组收入,应作一次性确认。
企业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据我了解,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中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一些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是这样吗?
专业解答
是这样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但计算的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上面了解了可以扣除的一些费用,请问,是不是同时有一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呢?法律有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专业解答
是的,的确存在不得扣除的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租赁使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进行税前折旧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厂从其他厂租用了一套设备。我听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固定资产是可以折旧扣除的,那么,我们租用的这套机器设备也可以扣除吗?
专业解答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您厂里的机器设备属于上面所说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
企业厂房改扩建的,应作怎样的税务处理?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打算在明年对一处旧厂房进行改扩建,请问在房屋等固定资产改扩建上,应注意哪些相关的税务处理?
专业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什么是无形资产,其在纳税中有什么特殊性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一直听见“无形资产”这个词,单凭字面的意思推敲,多少也能了解一些该词的意思。但我最近在税法中也发现了该词,那么,在税法中的无形资产指的是什么?其在纳税中有什么特殊性吗?
专业解答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是不是只要是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就可以扣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通过您的讲解我知道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那么,是不是只要是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就可以扣除?
专业解答
不是的。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都可以扣除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纳税可以扣除,如何理解“合理”一词?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听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支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扣除的,是这样吗?请问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呢?法律对其有没有一些可操作性的规定呢?
专业解答
的确,企业所支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纳税时是可以扣除的。对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呢?对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为置办先进设备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纳税时要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为了提高我公司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制造出更优质的产品,我们公司引进了国外一项高新技术设备。但是因我公司资金有限,购置该设备使用的是借款费用。请问:为置办先进设备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纳税时要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购置先进设备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购置先进设备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内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通过阅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得知,好多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规定的部分后,在纳税时都是可以扣除的,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等。那么,到底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什么呢?我公司为职工上了三险,请问,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内吗?
专业解答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是不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内的。
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们公司每年都要给员工上保险,其中有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另外,我们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为员工买了一些其他的商业保险。请问,我们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由此可见,您公司为员工支出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另外的商业保险费用能不能扣除,其法律依据就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了,该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由此可见,除非有特殊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企业购买制服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后,为配合工作,实行统一着装,进行正规化管理,特为员工购进上百套制服。请问,购买制服的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吗?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银行贷了一笔款,由此产生了一笔利息。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笔贷款利息的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由此可见,您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那么,在进行税前扣除的时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专业解答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给员工补助的采暖费可以作为福利开支在纳税时予以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为了调动大家的工作热情,给大家在冬日送去温暖,特拨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员工冬日的采暖补助。请问,给员工补助的采暖费可以作为福利开支在纳税时予以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此可见,员工采暖补助在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用之列,只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就可以扣除。
买一赠一可以当作捐赠而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商场现在买一赠一的活动很多,这也是商家促销的一种好手段。买一件商品,再赠一件商品,赠的这件商品是不是属于捐赠呢?我听说捐赠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请问,买一赠一可以当作捐赠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见,商场促销所实行的买一赠一并不是这里所说的捐赠。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由此可见,买一赠一不可以当作捐赠而税前扣除。
企业收入能否先抵减前一年度亏损后再缴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于2010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1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1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10年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报销职工因办公事开私车产生的各项费用可否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一位贸易公司的经理。我们这些做贸易的,整天地在外面跑,乘坐公共汽车可能不方便,打出租车又不是太划算。于是,我鼓励我的员工们有车的就开车去约见客户,并且,我承诺给开车出去见客户的员工报销相关的汽车费用,如汽油、过桥费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报销汽车费用可否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您给员工报销因公产生的私家车的车费,如汽油、过桥费等,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贸易经营的常规,应该作出正常的成本支出,是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的。
约定租赁三年机器设备的租金,可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租用了另外一家公司的机器设备,约定租期是三年,租金是30万元,一次性付清。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为租赁设备所支付的租金是不是在本年度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专业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同时,该条例第九条还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公司一次性支付的三年的机器设备租金,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而是要按照三年的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为电视剧赞助投资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某个电视剧剧组的制片人是我一个大学同学。他向我要些赞助,我于是掏了10万元。由于我与制片人是同学关系,我谢绝了在片中植入公司广告,就当纯友情赞助。此外,剧组制片方还给我出具了发票,内容是赞助费用。请问,为电视剧赞助投资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很明显,赞助支出名列其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得扣除的。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听您讲,您谢绝在片中植入广告,这更显出您这项赞助支出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此10万元赞助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赔偿协议可否作为税前利润扣除凭证?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于本年度租赁赵某的一辆奥迪A6汽车,但是在租赁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毁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方司机为全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我公司作为承租方,多次与赵某进行协商,最后达成赔偿协议,我公司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给赵某。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公司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那么,赔偿协议可否作为税前利润扣除凭证?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知您公司租赁汽车是用来做什么用的,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车辆毁损前、毁损后的证明资料,交通事故的发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损失额的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能够有效证明此损失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材料。在取得以上相关证明,能够证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情况下,鉴于此赔偿无法开具发票,可以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付款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清算所得是指什么?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知道这说明清算所得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知道什么是清算所得?
专业解答
的确如您的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也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什么是清算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怎么计算扣除额?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能够与客户签单而多次宴请客户,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业务招待费用。请问,这些费用是不是可以税前扣除呢?如果能扣除的话?怎么计算扣除额?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此可见,只要您公司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至于怎么计算的问题,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如某公司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那么预计扣除费用为:80×60%=48万元,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20000×5‰=100万元,48万元没有超过100万元,因此可以扣除48万元。但是,如果招待费为200万元,那么预计扣除费用为:200×60%=120万元,这样就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多出20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扣除100万元,即符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
为修理机器设备而花去的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为检修车间的机器设备而花费了大笔费用,请问,为修理机器设备而花去的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如果您公司所检修的机器设备在使用期限上超过一年的话,就属于固定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此可见,在具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第(三)项,您公司为修理机器设备而花去的费用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什么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什么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这改建支出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专业解答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其中,“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投资资产如何确定成本?其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最近想对外做一笔投资,想向您了解一下关于投资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请问,投资资产如何确定成本?其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吗?
专业解答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中,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资产按确定成本的方法有二: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是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至于投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的成本应该扣除吗?如何确定存货成本?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暴雨频繁,洪涝灾害严重,而使得我公司的产品一度出现了滞销的糟糕局面。时至年底,我公司仓库还存在大量的存货。请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的成本应该扣除吗?
专业解答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您公司的存货成本是可以扣除的。
关于存货成本的确定问题,其方法有三: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此外,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的所得都是以欧元计算的。我听说纳税的时候要以人民币计算所得。那么,请问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该如何计算应纳所得额?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您所听说纳税的时候要以人民币计算所得是正确的,并且,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您公司应该将欧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么办?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怎么办?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此可见,您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提供劳动的成本,应与关联方进行分摊。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做一些了解,还望您指教。我发现很多公司注册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等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一致,请问,对于各种不一致的情形,应该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呢?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以总结为: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这里所说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对在中国无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谁为扣缴义务人?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场所、营业机构之类的,那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构会将谁作为扣缴义务人呢?
专业解答
从您的叙述来看,您的公司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此处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此处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谁为扣缴义务人?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在中国属于非居民企业,请问如果我公司在中国境内产生劳务所得,那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以谁为扣缴义务人?
专业解答
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以谁为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其中,“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三种:(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两个企业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与好友成成分别办了两家公司,我经营花卉业务,他经营陶瓷业务。我公司常年从成成的公司购置花盆,并且业务额很大。由此,我们两人既是朋友关系,也是友好的客户关系。我们两个企业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样可以吗?
专业解答
企业之间的关系再好,也不能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根据某个企业的所得来定的,这其中还涉及收入确认、费用扣除、减税免税等多项问题。各个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同,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将两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的所得笼统地划在一起进行纳税。对于这个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您和您朋友的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行不通的。
如果企业开业是在一年中的五月份,还按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在今年5月份成立的。请问我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是按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此可见,您公司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而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情形,那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所得,在纳税时一定要作特别调整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和华夏公司同属于浩大集团,为浩大集团的下属公司。今年,我公司与华夏公司有一部分业务往来。请问,我公司与华夏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所得,在纳税时一定要作特别调整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您的公司和华夏公司同属于浩大集团,为浩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属于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即华夏公司为您公司的关联方。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如果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在纳税的时候就会作出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不按此原则行事,就有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哪些“合理方法”调整企业缴纳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请问,这里所说的“合理方法”包括那些呢?
专业解答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您上面所讲的法律条文中的“合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税务机关的预约定价安排是怎么回事?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听朋友说企业与税务机关可以做出预约定价安排,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这里所说的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该提供那些资料?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请问,这里的“相关资料”包括哪些资料呢?
专业解答
你这里所问的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几类: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此外,还要注意一下期限的问题,即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上一个问题咱们已经提到过,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那么,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该如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在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但是如何核定呢?对于这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外,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面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对补征的税款要加收利息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可以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如前面所提到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我想知道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对补征的税款要加收利息吗?如何计算利息?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由此可见,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后,是要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的。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有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给出了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业务安排已经过了八年了,税务机关还能进行纳税调整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八年前,他的公司就实施一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业务安排。我知道,对于这种因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避税的,税务机关是有权作出纳税调整的。但是像他公司这种年头已久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还能进行纳税调整吗?
专业解答
您所说的“因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避税的,税务机关是有权作出纳税调整的”是正确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于您所提问的,像您朋友的公司在八年前所实施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能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说明只要在10年之内,税务机关都可以作出特别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有时间限制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关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问题,是不是在时间上有一些限制呢?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关于汇算清缴问题,是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的,有关企业应该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