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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2日商务部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三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

第四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有关部门商谈、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组织招募、选定、培训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志愿服务网、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具体地区或单位进行定向招募。

第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集中考试、公布成绩和录取等步骤选拔录用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根据国家关于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与援外青年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赴国外服务前,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培训前,应编制培训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国家关于援外人员派遣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国外服务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一般应在1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应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商务部,并通知推荐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圆满完成服务任务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将获得援外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表现优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荐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或援外专家组工作。

第十八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相关费用的规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7日 中青发〔2006〕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 ;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9日 红总字〔2007〕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2日 民函〔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充分有效开发志愿者资源,根据中央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城乡社区和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推行志愿者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意义。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对普及文明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对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和市场服务的不足,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注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推进直接关系到志愿者服务水平的提高,志愿服务资源的优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1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了在城市社区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一些地区社区志愿者队伍已初具规模,志愿者服务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总体上,志愿者总量还不足、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地区间和领域间发展还不平衡,志愿者服务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民政为民服务的新方式,作为更好地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基础作用的新手段,加快速度,拓宽范围,加大力度,切实抓好。

二、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的重要阵地。要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注册成为志愿者,稳步壮大志愿人员力量。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公示栏、网站等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知识、技巧和志愿者服务实践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动员社会各类人才尽己所能加入志愿者行列,投身志愿服务,不断扩大注册志愿者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城乡社区和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救助机构等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志愿者注册,负责志愿者招募、组织、联系,建立包括志愿者身份、专业、能力、服务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记录等信息在内的志愿者资源库。要加强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注册志愿者与相关志愿服务需求匹配,尊重志愿者意愿,发挥志愿者特长与能力,为志愿者充分体现才智创造条件。

三、加强培训和激励机制建设,促进志愿服务持续有效开展。培训和激励是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认识和相应的能力与水平。要加强注册志愿者培训。对已注册的志愿者,要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内涵、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义务,风险和安全知识等基础培训;从事特殊领域志愿服务项目的,要进行相关志愿服务所需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注册志愿者的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要逐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日常化和经常化,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要积极推广“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有效转换形式,使注册志愿者在自身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要尊重志愿者服务价值,采取多种措施,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在需要的情况下,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贴。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志愿者队伍建设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规划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多渠道筹集志愿者服务资金,妥善解决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所需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信息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志愿者注册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附件: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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