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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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文书

1.劳动合同(参考范本)

2.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程(参考范本)

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简表


[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 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活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1)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用人单位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情况不同,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个人缴费,不能强制。所以本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说明的是,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不高于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少数省市超过20%,如辽宁为21%;也有一些省市不到20%,如浙江省为16%。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5] 目前,社会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6] 社会保险法公布之前的政策是,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账户储存的养老金一次性支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制度不尽合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允许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至十五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11月,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制度。此外,有的地区在省级规定中不允许继续缴费,但所辖部分地、市允许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按月缴纳,共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一次性缴纳,有北京、吉林、海南等;三是按月缴纳与一次性缴纳相结合,有四川、广州、厦门、青岛等。本法吸收了地方好的经验,规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将更多的人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

[7] 在国务院制定相关法规之前,可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见本书“三 养老保险”部分。

[8]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目前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情况来确定。从目前各地方规定的情况看,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但也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规定的年限门槛比较低。如北京市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11] 参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见本书“五 工伤保险”部分。

[12] 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

[13]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的一项社会制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保障部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采取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办法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月27日正式发布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与2004 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目录中,中药产品种类从823个扩大到987个,数目提升19.9%;西药产品种类从1031 个大到1164 个,数目提升12.9%;中西成药合计数目从1854个提高到2151个,整体扩容16%,此外,中药饮片目录基本维持不变。

[15] 篇幅所限,本书没有全录《药品目录》,只收录“凡例”做相关了解。具体药品查询,请关注2009年版《药品目录》及2010年6月28日对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