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政策、立法进程及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
(一)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政策、立法进程
为了促进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1997年3月,原国内贸易部发布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许合同的基本内容。
1997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国内贸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部委规章。该办法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形式、商业特许经营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及收取费用等方面做了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规定了特许人的背景材料还需要向行业协会备案。
1997年11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9年,国内贸易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指出在“十五”期间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在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法规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商业特许经营吸纳全国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发展,要以这些行业中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为依托,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利用和开发民族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鼓励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区域特许等方式,引进国际著名特许品牌,学习借鉴其成功经营模式,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2003年5月23日,商务部印发《做好当前开拓市场扩大内需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商业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积极引导连锁经营从超市、百货店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折扣店等多业态渗透,从传统商业零售、餐饮业向成品油、汽车、农资、医药、烟草、图书报刊、住宿、典当、租赁、拍卖、旧货、家政服务、房地产中介和销售代理、教育培训、旅游等多行业和新型服务业拓展,从大中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从直营连锁向加盟连锁等多种方式并举发展。”
2003年8月15日,胡锦涛主席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通过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继续大力发展商贸、餐饮、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和信息、金融、保险等新型服务业。”
2004年12月8日,针对当时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出现极少数不法分子借用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圈钱等坑害投资者的恶性事件,商务部根据国务院要求,组织中宣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法制办、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召开了“关于整顿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会议”。会议讨论了行业自律问题,对商业特许经营展会的监管问题,讨论了如何保证参展(会)企业的合法性和推广活动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等问题。
2004年12月11日,按照中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在“入世”三年后全面放开,我国取消了投资零售领域的地域、数量和股权比例限制,2005年分销领域“入世过渡期”结束,商业领域全面对外开放,中国被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是世界上“极具潜力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 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共9章4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对全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随后,从2005年5月开始,由全国整规办联合商务部、中宣部、发改委、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11个国家部委发起的“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在内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2005年6月9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首次针对流通业发展制定的系统政策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商业特许经营被作为流通业的重要推广模式之一,“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商业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5号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
为配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商务部于2007年分别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后来随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商务部又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及2012年1月18日对这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两个原《办法》同时废止。
为促进“十二五”期间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2012年1月4日,商务部以“商流通发〔2011〕510号”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4部分。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商贸流通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品牌建设,扩大创业和增加就业为目标,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为基础,以政策扶持和联合执法为手段,坚持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发展,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推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快速发展。
基本原则为四个结合,即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市场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备案管理与日常服务相结合及品牌培育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主要目标为用五年时间,实现主要商业特许经营品牌的加盟店数量、经营规模、规范水平均有较大提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率逐年提高,投诉率逐年下降;形成一批市场发展潜力大、标准化管理能力强、诚信经营的知名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和品牌。并为实现目标,提出了具体任务及保障措施。
2012年5月9日,商务部流通司副司长吴国华在第14界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大会上表示,中国计划用五年时间形成一批标准化管理能力强、诚信经营的知名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和品牌,并将启动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成熟度评价;将调查研究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以便对条例进行适时修订。同时,将加快推进商业特许经营标准制定,即分行业制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和评价标准;将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规定,研究建立权责规范的司法体制,并建设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商务部成立了由流通发展司、条法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6个司局组成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8月17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一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二要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三要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促进特许企业品牌建设,四要依法行政,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五要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1年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我国调整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仍然有效的调整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四类:
1.调整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为配合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于2007年制定,又分别于2011年11月7日及2012年1月18日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基本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某些具有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当然也适用于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比如,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法律基础是合同,特许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解除、终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和责任承担等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再比如,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那么,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保护就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在特许商业特许经营体系扩张中,特许人所进行的兼并、营业转让、证券发行等,又受到《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税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从目前我国国内立法情况看,除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外,对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基本法律是调整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3.特别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说来,商业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经营模式,它并不是一个行业,它涉及餐饮、百货、超市、美容美发、服装、教育培训、药店、健身、洗衣店、休闲食品等国民经济的七十多个行业。每个行业都有专门的调整其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除了商业特许经营专门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法规外,还有行业法律法规。
比如,快餐连锁企业法律关系的调整除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涉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又如,药品商业特许经营企业除了遵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专门法律法规和基本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
4.地方法规和规章
除了上述商业特许经营专门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和行业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人大或政府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还制定了适合本地方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因此,譬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2012年3月7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商务系统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的通知》(2011年11月11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3日),《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2008年7月10日),《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2012年8月22 日),《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2008年5月27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出具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直营店证明函所需材料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8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3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等等。因此,位于不同地方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
另外,我国一些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务经验,出台了一些指导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审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结合商业特许经营法律诉讼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商业特许经营法律诉讼的处理原则,对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