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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案例

案例11 特许人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被判合同无效

——罗A诉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9日,其“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品牌招商手册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可豆可香”、“可豆可香彩色豆腐机10大性能一机锁定”、“六大优势”、“六大保障”、“5大核心竞争力,行业独一无二”,“七彩保健豆腐的产品利润,比服装、百货、家电的利润都要高,无论是彩色豆腐、豆浆、果汁,还是彩色豆干类,平均利润空间值均超过300%”。“开一家可豆可香时尚饮品站,面积不用大,5-10平方,赚钱赚到笑”等内容,在“加盟问答”项下“投资开个可豆可香店有没有风险?”中,在提出凡投资皆有风险的表述后,最后还有“而且公司隆重推出的承担投资风险保障,可以让投资者的风险几率近似于无”。在该品牌招商手册中,还列出了各型号豆腐机的实物图和参数,其中KD60型(煤气)可豆可香即时果蔬彩色豆腐机标明产量每20分钟40公斤。“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品牌招商手册载有“开店利润盘点”表,详细列明彩色豆腐及其他豆制品、果品类、薯品类的营业收入、原料成本、经营费用、前期投资、月净利润、年净利润等数字,明确载明月净利润22600元,年净利润271200元,投资回收期一项注明“如经营得当,约一个半月即可收回全部投资”,最后,该“开店利润盘点”还作出“此利润盘点只作为投资收益分析参考”的说明。该品牌招商手册在“代理收益”一项中,载明“县级代理收益大致为30-50万元、地级市代理收益大致为70-100万元、省会城市代理收益大致为90-140万元、全省级代理收益大致为130-180万元”等。

200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一份,订明:原告愿意加盟被告的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经济型,原告通过现金交纳或银行转帐等方式,一次性向被告交纳加盟费共计16800元(补充:原告即日先交纳加盟定金10000元,余款培训时另外交齐)。

后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铺面装修费12000元、店铺租金4000元、机器托运费1000元、误工费22500元、交通费600元,并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机器款33600元。

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无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被告向原告派发的《“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品牌招商手册》,其宣传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有关KD60型(煤气)可豆可香即时果蔬彩色豆腐机说明文字中标明产量每20分钟40公斤并列出“开店利润盘点”表,亦对原告产生误导作用。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商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签订《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虚假宣传,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信息,在无效合同中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将加盟费退还给原告。鉴于原告已进行了实际经营,而被告所收取的加盟费中包含了原告经营所用的KD60型(煤气)可豆可香即时果蔬彩色豆腐机实物,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又自行对该机器的部分进行了改装,不能原物返还,在合同中对该机器也没有单独计价,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参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在被告应返还的加盟费16800元中酌情扣除机器款4000元,被告实际应退回加盟费12800元给原告。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支出及误工费等,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未对被告的情况作基本了解,盲目相信被告的宣传,而且在接受被告的培训后,应该知道被告的豆腐机实际性能和生产能力,但其仍开店经营,扩大了损失,故原告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店铺装修费、店铺租金、机器托运费、误工费、交通费并双倍返还机器款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1.原告罗A与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的《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无效;2.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加盟费12800元给原告罗A;3.驳回原告罗A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本案中,特许人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无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张旗鼓地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如其“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品牌招商手册中包含以下宣传内容:“七彩保健豆腐的产品利润,比服装、百货、家电的利润都要高,无论是彩色豆腐、豆浆、果汁,还是彩色豆干类,平均利润空间值均超过300%”。“开一家可豆可香时尚饮品站,面积不用大,5-10平方,赚钱赚到笑”等内容,“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品牌招商手册载有“开店利润盘点”表,详细列明彩色豆腐及其他豆制品、果品类、薯品类的营业收入、原料成本、经营费用、前期投资、月净利润、年净利润等数字,明确载明月净利润22600元,年净利润271200元,投资回收期一项注明“如经营得当,约一个半月即可收回全部投资”,最后,该“开店利润盘点”还作出“此利润盘点只作为投资收益分析参考”的说明。该品牌招商手册在“代理收益”一项中,载明“县级代理收益大致为30-50万元、地级市代理收益大致为70-100万元、省会城市代理收益大致为90-140万元、全省级代理收益大致为130 -180万元”等。其上述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原告罗A与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无效;被告广州B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加盟费12800元给原告罗A。

2.特许人因违法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问题,但究竟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值得探讨。本案中,法院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可豆可香加盟合同书》无效。那么“特许人不得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规定到底是效力性强制法律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法律规范?是否只要特许人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行为,不论这种宣传的情况是真是假,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不明确。

3.禁止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特许人欺诈被特许人。美国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特许人在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时,应同时披露收益计算的依据,并保证其真实性。我国在将来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参考这一规定,对特许人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的行为作一判断,看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并引起了被特许人误解而违心地与特许人签订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律判决特许人承担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