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宣传招商方面的法律风险
本章导读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宣传招商是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特许人招商宣传的途径很多,包括电视、电台、报纸、杂志、互联网、路边广告、车身媒体广告、特许人企业网站,专门制作的《加盟指南》等。[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人的招商宣传行为作了规范。其中,《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特许人招商加盟的宣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对特许人的宣传招商行为作了规范,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不少特许人为了快速推广自己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经常违反这些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特许人违法宣传的法律后果,即特许人违反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特许人招商宣传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另外,关于被特许人的选择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被特许人选择不当也会给特许人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