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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区业主将居住用房转变为经营用房需要他人许可吗?

典型案例

被告陈某系某小区甲房业主,原告沈某为甲房楼下乙房的业主,宁某为隔壁丙房的业主。2012年3月,被告陈某将甲房出租给被告李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该房用于居家。被告李某在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房用于餐饮经营。经营餐饮所产生的油烟、噪音影响两原告的生活安宁。食客的来往给两原告的生活和小区安全带来隐患。2012年6月,沈某、宁某牵头发起小区业主签名,征集意见,要求停止甲房的餐饮经营行为,被李某拒绝,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甲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甲房的业主,应当合法行使物权。出租房屋时,陈某虽与李某约定房屋用途为住家,已尽到合理义务,但被告李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仍然与陈某的出租行为紧密相关,因此,被告陈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权利行使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权利人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扩大自身利益。小区业主对自家房屋进行改造,必须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条件下进行。本案中,被告未经利害关系人允许将涉案房屋的用途改为经营用房,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