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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然人个人能不能获得我国土地所有权?

典型案例

杨某某自1979年在争议地开荒耕作并建房居住至今。某人民政府于2013年向原审第三人某某村民委员会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该涉案地块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杨某某的开荒与居住行为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相反,该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国家或集体的认可,则属于违法行为。某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确权行为,并未影响原告的使用权。原告无权就所有权归属问题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杨某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属于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涉及使用权的问题,上诉人虽实际使用争议土地多年,但与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公民个人无论对土地占有时间多长,最多只能形成使用权,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的上诉人明显是混淆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区别。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上诉人从20世纪70年代末即享有的权利在土地所有权确认之后仍然存在。相反,上诉人作为使用权人代替所有权人提起诉讼,主体即不适格。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