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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人未表示购买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试用人支付价款吗?

典型案例

7月1日,某金店周年庆,所有已婚妇女可凭身份证选取金戒指一枚,并可将戒指带走试戴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试戴期一个月,试戴后如不愿购买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李某参与活动并签订合同,约定试戴后同意购买则支付5000元获得戒指,不同意购买则归还戒指。8月1日,金店询问李某是否购买,李某未理睬。8月2日金店再次催告李某,但李某仍未明确答复。8月10日李某收到账单称其购买戒指一枚,请3日内支付5000元价款。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表示购买,金店寄来账单属于强制交易,遂将金店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出卖人有允许买受人试用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其决定购买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时仍不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意思表示,就视为其购买。即买受人如不想购买标的物,就必须在试用期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否则期限届满时将被推定为承诺购买。

本案中,李某试用期届满后经多次催告未作明确表示,所以视为李某同意购买,李某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