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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20日,被告黄某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原告蔡某某借款30000元。上述借款,黄某某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黄某某在向原告借款时已具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故法院认定,被告黄某某在借款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黄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鉴于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至今未同意黄某某向原告借款,故原告与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被告所借款项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归还原告,而不应该基于借款合同归还原告。

律师说法

无行为能力人的辨识能力很弱,所有超出其认知范围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辨识能力较无行为能力人强,但是又较完全行为能力人弱。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认知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方能有效。本案中,被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其辨识能力范围,因此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方能有效。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认可,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依据合同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