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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2010年9月4日,张某收到了运营商公司发来的短信通知,表示张某本月已用话费398.32元。后张某去运营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详单,话费详单表示其当月的主要费用在流量使用方面,流量叠加包一共是国内8个,合计160元,香港6个,合计180元。张某回想起来,8月份因为流量不够用,申请过一次流量叠加包,后来去了一趟香港,在香港也申请过一次,但都只申请了一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解释,在最初给顾客提供的开通账号的合同中就有写明,对于流量叠加包,只要申请一次,一旦顾客的流量再次被用尽,公司就会直接开通下一个流量包。张某表示其8月份并未收到运营商公司发过来的任何通知。后张某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的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运营商与顾客在开通账号时使用的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运营商可以用一个格式合同的模式与众多的顾客签订合同,从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格式合同拟定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其次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进行说明;再次,双方就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回到本案中,运营商在格式合同的使用中,对于可能加重顾客义务的条款没有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