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15日,王明(16周岁)和同学逛街时,看到一电器商城正在做活动,于是便进去闲逛。考虑到自己家里的电视机也要更换了,便对某品牌的电视机下了订单,要求该电器商城将电视机送到家中,并支付了500元的定金。后电器商城将电视机送到王家时,王明的父母表示电视机太贵了,不予签收,且要求该电器城退还王明支付的定金。电器商场不同意,认为是王明毁约在先,定金不应退还。而王明父母则认为王明系未成年人,这个合同本身就无效。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
本案系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是王明和电器商城签订的,由于王明未满18周岁,其在民法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王明购买电视机这个行为的效力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追认。如果王明的父母不同意,合同就不生效。因为合同未生效,所以电器商场所收的由王明支付的500元的定金也应当返还。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即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对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的未成年人是当做完全民事行为人来看待的),一些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而对于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并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认知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均是不成立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