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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出现瑕疵应当如何救济?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23日11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范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范某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同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同日,范某某、王某某经交警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3084元。后通过法医学鉴定,认定原告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在事故发生当天,其在损失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与被告就损害赔偿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对自身损失的重大误解。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2月2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而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原告对损害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那么就应当有渠道补正该瑕疵。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无法判断自身损失,而后来确定损失与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说明签订协议时,原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赔偿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