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属于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属于违约,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